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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7-27 08:5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热电联产项目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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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昨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电联产是指同时产生电能和可用热能的联合生产方式。

本办法所指热电联产项目,包括以煤炭、天然气、生物质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项目,包括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和自备热电联产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地方制定和实施热电联产规划,依照规定核准和监督管理热电联产项目。

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实施和热电联产项目审核转报、建设管理、运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热电联产规划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的重要依据。热电联产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热电联产规划,在规划指导下,依据用热需求逐步实施。

第六条 热电联产规划原则上由省辖市统一编制,县(市)也可独立编制。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规划,由省辖市编制。

热电联产规划每五年进行评估和修编。区划调整或原规划区域热力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和修编。

第七条 热电联产规划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江苏省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组织编制,并充分征求同级经信、环保、规划、国土、水利、统计、质监、电力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明确规划范围,依据规划范围的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可利用能源资源以及环境约束等外部条件,按照全省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结合规划区域现有热源点布局和运行现状、燃煤小机组和锅炉关停计划、大型燃煤机组供热改造安排等情况进行编制。

提倡和鼓励跨县(市)、跨省辖市编制热电联产规划。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辖区内跨县(市)供热的统筹协调。

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科学预测近期和远期热力负荷。

规划期原则上为5年,近期一般为3年,远期最长为10年。

第十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优先实施现役燃煤机组供热改造,优先实施现有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供热改造,逐步增加公用热源点,替代自备热源点。

第十一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就近利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废弃资源、积极利用清洁能源的原则,优先规划和建设以生物质等可再生资源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等可利用废弃资源为初始能源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二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公用热源为主、自备热源为辅的原则,优先布局和发展以天然气、生物质、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限制布局和发展以煤炭为初始能源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不布局不发展燃煤自备热电联产项目。鼓励各类自备热电联产机组转变为公用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能效优先、合理布局原则,对规划范围内的热源布局应当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热源点个数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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