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江苏省关于《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7-27 08:5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项目燃煤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一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备选项目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及各地区用电量增长、峰谷差变化等现状和趋势,结合煤电机组关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年度燃气发电建设规模,组织有关专家对备选项目开展比选。

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三条 符合所在地区综合利用发电规划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装机方案,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装机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要求,除核电、水电、实行规模管理的燃煤发电等特定项目外,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将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前置手续的条件。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燃煤和燃气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具有火电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由具有火电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火电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取得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等意见。

第十七条 燃煤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替代的规定,落实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削减量。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适时调整关停机组容量和煤炭替代标准。

第十八条 天然气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电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天然气资源。

第十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综合利用资源与发电机组出力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可利用资源。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需对资源量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结合评估意见作出核准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后、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相关阅读:江苏省关于《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火电项目查看更多>燃煤发电查看更多>火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