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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2016-07-29 11:5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交易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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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执行计划电量合同(计划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下同),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6. 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三)售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费等;

6.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

7.按政府定价向公益性用户、保障性用户及其他非市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底供电服务责任;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

(1)华北电力交易机构

1.搭建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按规定在直接交易平台上组织和管理各类直接交易;

2.编制京津唐电网全市场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

3.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4.负责向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引起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相关省(市)电网企业间差价差量结算的,应向相关电网企业提供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负责将相关信息按结算范围分送至省(市)交易机构;

5.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6.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的技术支持系统,并保障与相关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市场主体以及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

7.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

8.配合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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