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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2016-07-29 11:5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交易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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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列入黑名单,原则上3年内不得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主体由交易机构提请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并在取消注册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市场或自愿退出市场的,未完成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

2.拖欠直接交易及其他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3.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四章 市场交易和交易组织

第一节 通则

第十八条 根据京津唐电网实际情况,直接交易以协商交易为主、集中竞价为辅。直接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年度协商交易、月度协商交易和月度竞价交易等。

所有交易均在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上统一开展。

第十九条 直接交易价格为发电侧价格,用户侧购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竞价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第二十条 输配电价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执行。在输配电价批复前,为了便于市场交易和结算系统衔接,采用价差传导方式开展交易与结算。在输配电价核定后,应按照“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方式开展交易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应对直接交易价格进行限价。价差传导方式下,限价为对其价差设定上下限,设定公式为:

价差上(下)限=±京津唐电网燃煤火电机组平均上网电价×P

P为限价系数,取值范围0至1,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家能源局后,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授权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按年公布,原则上每个交易年度调整不超过1次。P暂定为0.2。

第二十二条 售电企业与其代理用户的代理电价和电量由双方协商形成,不受第三方干预。为保障电费结算,售电企业应将相关信息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为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供需平衡预测,于每年11月1日前核定下达次年度全年直接交易市场电量规模。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方案的制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条件成熟时应在实际执行前下达。

第二十四条 在落实优先发购电、交易电量完成的基础上,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和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机组计划电量均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发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容量,按照《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要求予以剔除。

1.发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容量=合同签订直接交易电量/上一年度该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利用小时口径为计划电量、直接交易电量,不含替代交易电量等其它交易类型对应利用小时。年内达成多笔直接交易,发电容量直接累加。

2.已确定的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容量,随当年计划电量制定、计划电量调整两次窗口期予以剔除,当年计划电量调整后形成直接交易电量,对应发电容量滚动至次年予以剔除。

3.计划电量分配实际剔除容量=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容量×T

T为容量剔除系数,取值范围0至1,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授权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按年公布,原则上每个交易年度调整不超过1次。T暂定为0.5。

第二十六条 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相关省(市)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网运行和市场成员实际需求,负责对年度交易电量分解下达到各月,并实行月滚动、年平衡。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合同可以转让,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市场平稳过渡,对各机组全年直接交易电量设置上限:

直接电量上限=次年度机组计划电量×直接交易电量比例×K,

直接交易电量比例=三省(市)预计直接交易电量/京津唐电网全社会用电量

K为电量上限系数,取值范围0至10,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授权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按年公布,原则上每个交易年度调整不超过1次。K暂定为3。

第二十九条 省(市)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本省(市)调度范围达成的直接交易进行预安全校核。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在预安全校核的基础上,负责对所有直接交易进行统一安全校核,并对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进行解释,所有交易必须通过安全校核后才能确认成交。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直接交易电量优先落实和成交电量最大化的原则开展阻塞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电企业(电厂)数据申报以交易单元为报价单元。市场主体申报电量精确到电量量纲(兆瓦时)的整数位。市场主体申报电价为含税价格,精确到价格量纲(元/兆瓦时)的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节 年度协商交易

第三十一条 每年11月10日前,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应发布京津唐电网全市场次年度直接交易相关信息,省(市)电力交易机构发布调度范围内次年度直接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次年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2.次年全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3.次年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4.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5.次年限价系数P;

6.次年容量剔除系数T;

7.次年电量上限系数K。

年度直接交易电量由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商华北电力交易机构确定,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汇总三省(市)直接交易电量后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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