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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核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11-15 18:1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核安全法核电企业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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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核安全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自2013年被列入二类立法项目后,《核安全法(草案)》于近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一审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后,将加速《核安全法》出台,填补国内核能领域的立法空白。详情如下: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核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12月13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核事业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关怀和坚强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年来,鉴于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明显优势,我国正努力发展核能产业,安全稳步发展核电。但随着核事故在有的国家的出现和带来的后果,核安全问题也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并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安全问题之一。

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美国举行的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指出,“确保核安全是各国应尽之责,我们要结合国情,从国家层面部署实施核安全战略,制定中长期核安全发展规划,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监督机制,并确保相关工作得到足够投入和支持。”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核安全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交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制定核安全法的决策,再一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同时,也进一步表明了中国对人类负责任的态度。

按照立法规划关于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环资委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根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认真研究了相关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经验;两年多来,先后赴广东、浙江、江苏、北京、四川、山东、甘肃、新疆等省(区、市)调研,听取地方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特别是核电企业、科研单位一线员工和科学技术人员对核安全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学术单位、有关企业和律师、学者等,研究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实际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专题讲座,并开展了立法项目论证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计七章八十六条。2016年6月8日,经环资委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核安全法是保障我国核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核设施、核材料具有潜在的放射危害性,立法有利于防范危害,为核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我国核事业在民用领域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截至今年6月底,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有31台,装机容量为2969万千瓦,在建机组有23台,装机容量为2609万千瓦,目前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律予以规范。

(二)立法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

发展核事业中的安全问题始终为社会公众所关注。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核能发展安全性的质疑不断。核安全立法一方面可以依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依法加大核安全科普宣传,增加公众对核安全知识的了解,引导公众正确、科学认知我国核安全状况。

(三)立法是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的需要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涉核领域的法规和规章,但涉及核安全的法律,仅有一部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角度加以规范的法律。有关核安全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均未作出规定,不能适应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亟待完善有关核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草案即担负这样的使命。

(四)立法有利于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

随着核事业的发展和国外曾经发生过的核事故警示,核安全监管对于保证核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我国政府也为此设立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担负着与核事业发展同样重要的核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制定核安全法,可以进一步理顺对行业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实现运营与监管的分工,提高核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有效性。

(五)立法是促进我国核安全国际合作的需要

我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和有关核国际公约的签约国,担负着核安全国际合作的使命。由于缺乏相关专项法律,国际上有关人士对我国核安全监管能力和履约能力有所疑虑。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评估团曾向我国提出加快核安全立法的建议。核安全立法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坚定国际社会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于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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