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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9.1甲方的主要权利
甲方享有建设运营权授予方的各项权利,有权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有权督促乙方全面履行义务并完成污染物控制任务。
19.2甲方的主要义务
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与政府部门、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为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正常创造条件。
甲方有义务保证附件中约定的甲方应保证的各项指标符合合同规定。
在乙方的污染物排要求达到附件和4.3条的约定值时,依据法律仍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例如排污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在定期及时向乙方支付收益款。
19.3甲方提供的技术参数的变化
甲方提供的环保设施入口污染物指标未能达到附件1中保证值时,按以下方式处理(举例):
19.3.1实际指标介于下述指标范围(举例):
设计保证值≤xx入口浓度<120%保证值,
设计保证值≤xx流量<110%保证值
如果该行为是暂时的(不超过xx天),但因此造成污染物控制效率下降或出口超标,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该行为是长期(超过xx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9.3.2如果甲方提供的实际值超过下述值:
xx入口浓度>120%保证值,
xx流量>110%保证值
无论该行为是短期(xx天内)或长期(超过xx天)的,乙方为保证环保设施安全,
可以停止环保设施的运营,直至该指标低于保证值的120%止。如果因此导致环保设施损坏或需更换环保设施的,修理费用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
19.3.3如果甲方提供的各项指标中某项指标值长期超出保证值xx时,乙方因此实施的技术改造的费用应由甲方给予补偿。因技术改造而机组停运,因此造成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
19.4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的限制
甲方在对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尽心监督、检查时,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得损害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20条双方的共同权利和义务
20.1不可抗力
20.1.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阻止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应尽快恢复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0.1.2对乙方的例外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借口:
建筑工程承包商、运营与维护承包商或任何其分包商除不可抗力外迟延履行合同;
环保设施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除不可抗力外的迟延交付或潜在的或明显的缺陷;
环保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20.1.3通知程序
乙方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应在知悉后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
20.1.4时间进度的修改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乙方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且履行了本合同第20.1.3条的通知程序,并经甲方同意,任何本合同中规定的其履行某项义务的期限和建设运营权期限可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某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予以顺延。
20.1.5不可抗力造成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时起超过九十(9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仍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第25条规定处理各项事宜。
20.1.6灾害保险和环保设施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环保设施的实质性损坏,乙方应通过保险得到补偿,并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0.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或技术或其他资料和文件),如果尚未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要求除外。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20.3合作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
20.4税费
双方自行承担各自的税费。
第21条终止
21.1建设期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将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
根据本合同第11.2条乙方被视为放弃环保设施的建设;
乙方即将破产或申请破产保护,或资不抵债或停止对外支付,或其它类似的情形;
乙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实质性违约,且在甲方就此发出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仍未对违约采取补救措施;
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宣布乙方违约,并且根据融资文件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仍然无法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乙方在本合同第15条中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重大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1.2运营期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将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委托指定机构无偿托管环保设施: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乙方或运营维护承包商放弃对环保设施的运营超过七(7)天时间;
乙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实质性违约(定义),且在甲方就此发出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仍未对违约采取补救措施;
乙方在本合同第15条中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重大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第九章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备案
第22条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第23条合同的备案
本合同附件所列合同、合同和文件须报甲方备案。该备案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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