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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投产燃煤火电机组需从市场交易获得发电量(全文)

2017-01-17 16:0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火电机组热电联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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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应用和面向全社会公开公示。继续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基层执法力量。按照执法监管属地化原则,减少执法层级,并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完善管辖制度,避免重复交叉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牵头单位: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哈尔滨海关、省发改委、文化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推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信息及时共享并向社会公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法院、省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发改委、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九)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推进鸡西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优先将下岗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解决国有特困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人社厅)

(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认真贯彻落实营改增改革试点政策。落实好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以及新纳入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改革政策措施,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切实发挥改革政策减税作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省住建厅、黑龙江银监局)

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委)

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政策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牵头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委、科技厅)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牵头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厅)

落实国家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政策。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确保减负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质监局、林业厅、森工总局、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林业厅、森工总局、工信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调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重新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切实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三、着力降低政府及垄断性机构确定的要素价格

(十一)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以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业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三指定”行为。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市政停车、气象、银行业、医疗、教育等行业企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物价监管局、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工信委、民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十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现行的1.5%降至1%,个人费率不超过0.5%。按照国家部署,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利用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全面排查开户单位缴存比例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按照国家要求,在两年内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缴存意愿,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交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合理确定调整幅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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