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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投产燃煤火电机组需从市场交易获得发电量(全文)

2017-01-17 16:0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火电机组热电联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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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降低企业融资领域成本。

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倾斜。强化对再贴现资金的信贷投向引导,对涉农票据和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降低涉农和小微企业贴息融资成本。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定价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工信委、农委、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

积极发展债券融资。引导企业掌握相关政策内容和发债流程,提高企业发债融资意识。对企业发行短期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以及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为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由省财政按照发行额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债券主承销资格,为全省企业发债融资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金融办)

鼓励开展境外融资。引导外汇指定银行利用海外机构和海外代理行的优势,为具备融资条件的企业提供海外融资信息并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便利企业引入低成本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涉外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努力扩大本币结算中人民币结算份额,降低企业对外贸易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及其汇兑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80%,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工信委)

大力发展股权融资。落实好我省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牵头单位:省工信委、金融办,配合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国资委)

降低企业利息负担。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30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15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8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制造业企业,由省财政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牵头单位:省工信委、财政厅)

四、着力降低政府及垄断性机构确定的服务性价格

(十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省级完成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理,各地要全面完成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行政审批以外其他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拓展。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全部取消。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提高中介服务市场化水平。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牵头单位:省编办,配合单位:省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厅、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十八)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查处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发改委、民政厅、物价监管局)

(十九)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在省财政厅网站常态化公示,将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网站或各主管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清单以外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有权拒绝缴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于企业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核实后要进行下调。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省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作用,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配合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委、民政厅、编办、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二十)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对全省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进行清理,凡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取消。国家命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对于依法依规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要在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公示后,在省级以下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和缴费场所对外公开,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返还时间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创新完善涉企保证金管理方式,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等措施,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牵头单位:省工信委、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住建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五、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组长、副组长牵头建立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机制,日常综合协调工作由省发改委、工信委共同负责。各市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二)做好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增强工作合力。要做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国家有关工作部署,使我省行动与国家政策要求衔接一致,并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切合我省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十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要鼓励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施技术改造、实行集约生产经营主动降低成本。要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地、各部门要每半年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积极推广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及时调整政策,对后期常态化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总结形成推进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工作的长效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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