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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禁止审批常规燃煤火电项目(附燃煤锅炉拆除任务表)

2017-02-24 09: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项目燃煤锅炉火电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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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豫建设标〔2016〕48号),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必须落实“七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控设施100%安装。禁止城市区拆迁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禁止市政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使用高污染燃料、搅拌石灰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各县(市、区)政府

2.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按照《河南省公路水运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豫交文〔2016〕436号)的要求,公路建设全面实行分段作业、择时作业和湿法作业,严格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散流体公路转运做到密闭运输,沿途不抛撒、不扬散、不渗漏;公路保洁要定时湿法机扫,及时洒水降尘,路面无垃圾,车辆驶过无扬尘;严查在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专线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两侧交通管控区域内焚烧垃圾、落叶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3. 河渠整治扬尘防治。河渠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水务部门主管的工程)要全面落实分段作业、封闭施工、密闭运输、洒水降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护岸绿化”等防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4.园林绿化扬尘防治。城市园林绿化(包括种植、栽植、移植、养护等)要落实围挡作业、及时覆盖、当日清运、车辆冲洗、渣土密闭运输等防尘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重污染天气时停止土方和过筛作业。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

5. 采矿扬尘防治。履行“一岗双责”环保职责,监督矿产开采企业做好开采、加工、运输及整个矿区局部扬尘防治工作。易扬散的料场堆场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堆料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厂区内的运输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矿石散料运输车辆必须落实封闭措施;建设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道路实行机械洒水保洁。对市区裸露3个月以上的储备土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6. 砂石扬尘防治。建立砂石场管理清单,明确监管责任,砂石场要落实“场地围挡、表面覆盖、密闭运输、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沙尘防治措施,取缔未经水务部门砂石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建设的砂石点;通过集中整治,解决沙尘污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撒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7. 开展渣土车集中整治。2017年6月底前,按照“公司化准入,规范化管理,一体化追责”的要求,整合整治渣土车运输市场,建立公安、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协同执法机制,渣土车违规运输,应对有关施工工地、运输公司和违章司机实施一体化责任追究。城管部门负责渣土车市场整治和准入管理;住建或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渣土车在施工工地内落实密闭、冲洗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渣土车在城市建成区以内道路行驶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公路运输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城市监察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

8. 推进城市渣土车智能化。2017年3月底前,现有渣土车全部完成自动封闭改装,统一安装GPS,并与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联网,新购渣土车必须为自动封闭车辆,彻底解决渣土车沿途抛撒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9. 重点区域环境整治。2017年11月底前,通过实施道路改道、建设立交、交通管制、完善基础设施、绿化硬化、污染企业搬迁等措施,对大唐洛阳热电厂运煤通道(下沟村—汉宫西路与华山路交会处以东)、新安县铁门镇片区、伊川县产业集聚区运煤通道、宜阳县骏马化工周边、偃师市北环路区域实施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基础设施不完善、运煤通道与城市道路交叉、工业布局不合理、环境“脏乱差”问题。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10. 加强城市保洁。落实“双十标准”,开展“以克论净”活动,机扫道路单位平方米内灰尘不超过10克,废弃物产生至消失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及时洒水,非冰冻天机扫道路保持路面常湿。利用有利气象条件,每个季度(春节前、牡丹文化节前、河洛文化旅游节前、冬季供暖前)开展城市“大扫除”活动,重点清除背街小巷、犄角旮旯的积尘和垃圾。转变道路保洁理念,将喷雾降尘纳入城市道路保洁体系,开展喷雾降尘,通过实施立体道路保洁,清洁城市空气。

责任单位:市创建办,各县(市、区)政府

11. 实施廊道绿化和城市绿化。按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重大专项》有关要求,实施廊道绿化提升,增加廊道沿线绿量;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增加城市绿地。力争城市区达到“春有花、夏有荫、秋出彩、冬有绿”的生态效果。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

12. 构建城市通风廊道。按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重大专项》有关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洛阳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规划建设城市通风廊道,加快城市空气循环,特别是空气监测站点的空气流通,提升城市大气扩散能力。同步完成城市通风廊道专项规划,划定城市风廊管控红线,建立风廊管控机制;实施相关绿化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城市区政府

(六)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治

1. 露天烧烤治理。按照“烧烤进院,烤炉进店,净化油烟,达标排放”的标准,常态化做好露天烧烤监管工作。取缔车载式流动烧烤,禁止任何形式的店外经营和露天烧烤。推广使用具有油烟回收净化功能的专用烧烤工具,依法查处违法经营露天烧烤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2.实施餐饮油烟治理。在城市区大型餐馆(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250以上或6个灶头以上)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施油烟排放在线监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 实施烟花爆竹管控。组织修订《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城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制定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4. 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建立城市垃圾、落叶和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依法查处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5. 整治城市垃圾围城。2017年4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城市和县城周边历史遗留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彻底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垃圾收集要建立“专人收集、定点存放、当日清运”机制,垃圾处置要建立“乡村收集,乡镇清运,县级处理”机制。禁止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堆存点和建筑垃圾堆放点,禁止擅自处置生活垃圾和填埋建筑垃圾。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6. 整治城市废品围城。2017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取缔非法设置的废品回收加工摊点,解决“废品围城”污染问题和无序发展问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农业污染防治

1. 农业农村禁烧。全市域禁止坟头烧荒、村头烧垃圾、地头烧秸秆。落实领导分包制度、网格管理制度、财政扣缴制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焚烧秸秆、垃圾、杂草等的当事人、监管人员和所在乡镇政府实行“一烧三罚”制度。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各县(市、区)政府

2. 农机生产扬尘防治。开展技术革新试点,对现有的耕作、收割、粉碎、打捆等农机加装收尘降尘装置(如防尘罩、防尘盖、防尘帘等),降低农业生产排放的扬尘。

责任单位:市农机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 修订应急管控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所有涉气企业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针对不同的应急管控级别,确定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制定具体的“停工停业停产、限产限排限行、禁烧禁燃禁烤”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 建立完善应急工作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制定完善日查日报制度、驻厂监管制度、会商研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叉督查制度,通过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应急管控的有序实施。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

3. 实施轻中度污染管控。根据气象预报和空气质量预测,当有污染天气来临时,根据污染程度,及时启动污染管控措施,避免输入性污染和本地污染两峰叠加,降低污染程度,缩短污染过程,减小污染范围。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

4. 实施电力管控。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依法限电措施。各级供电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落实依法限电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洛阳供电公司

5. 重点行业实行错峰停产。水泥、钢铁、铸造等行业应按照要求实行错峰停产。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燃煤(含煤矸石)烧结型砖瓦企业实施休产,休产期供水、供电部门落实断水断电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洛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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