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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力发展热电联产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全文)

2017-04-26 16:1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超低排放燃煤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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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市、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编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统筹考虑地区、园区特点,合理规划布局,尽快形成需求与能力相匹配、平常与应急相兼顾的危险废物处置网络。各市要至少建成1处市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17年年底前,淄博、东营、济宁等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且尚未建成集中处置设施的市,要率先建成具备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能力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淘汰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提标改造一批设施,规范管理一批设施。

4.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根据区域特点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到2020年,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

(三)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1.推进重金属重点行业综合防控。开展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调查,全面掌握我省涉水、涉气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及排放企业分布情况,建立涉重金属园区(聚集区)清单,制定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方案,分类实施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新增产能快速扩张,优化产业布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产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标准,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新建涉重企业集中入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防控距离。建立重金属产排污强度综合评价体系,实施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排污强度管理。加强汞污染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烟气除汞技术示范工程,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淘汰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添汞产品。推进含铅涂料的淘汰工作。

2.实施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科技研究,加快研究和应用重金属污染扩散防治技术、农田土壤污染的生态修复技术和场地土壤治理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围绕历史遗留问题、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继续实施济南裕兴化工铬污染土壤修复、重点河段底泥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强化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监测,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

(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1.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适当下放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许可审批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工作,优化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程序,强化技术支撑和现场核查,严格核技术利用行业准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和独立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强化整改落实和后督查工作,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证使用、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落实废物最小化政策。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100%安全及时收贮。

2.抓好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监控工作。完成山东核电辐射环境监测监控实验室建设并投入运行,做好海阳核电厂、石岛湾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的接收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定、标准和方法,加强对核电厂周围环境的监测,实时监督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实时预警核电厂正常运行中放射性污染物的超标排放、事故及事故状态下的放射性污染物排放。

3.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修订政府及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部门应急协调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各级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建设省、市两级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系统,充实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形成以省级环保部门为常备力量、市级环保部门为预备力量、重点科研院所等技术单位为补充力量、大型核技术利用单位为后备力量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技术支持队伍。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丰富实战经验,增强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强化化学物质风险防控。

1.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到2020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强化对拟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最佳可行技术以及相关监测检测设备的研发。

2.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1.加强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以核与辐射、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污染物等相关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重点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基础数据库。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监管。选择典型区域、工业园区、流域开展试点,进行废水综合毒性评估、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以此作为行业准入、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基本依据。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开展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识别和评估环境健康风险,对造成环境健康风险的企业和污染物实施清单管理。市、县级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对规范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通报全省;整改不及时到位的,采取涉危废项目从严审批、区域限批,约谈等措施。

2.严格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预警工作。科学设置河流、湖库监测预警点位,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超标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加强重点流域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水体放射性监测和预警。逐步建立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园区和周边常规、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预警。市、县级政府要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常报警机制,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设区城市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各市要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每年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监管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3.建立全防全控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应急协调机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以及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制度建设。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能力,建立由应急队伍、应急处置技术、应急装备、应急预案、应急演习、应急专家、污染事故后评估、警示教育等要素构成的环境安全体系。

五、促进科学发展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要务,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着力点,扩大生态空间,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动产业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生态产品供给,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逐步形成与我省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一)构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

1.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区和边界勘定工作;完成其他红线区的详细勘界工作,确保生态红线全面落地。严守省辖渤海、黄海海洋生态红线,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红线区规范化建设,实施最严格分级分类管控措施,Ⅰ类红线区是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需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其他开发活动;Ⅱ类红线区按照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和防风固沙等主导生态功能,结合现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逐步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体系,建立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估制度,对各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估。保护和提升森林、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2.完善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体系。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环境引导和管控要求。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依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差别化的环境质量目标、准入标准和评估体系。禁止开发区域按照依法管理、强制保护的原则,实施强制性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和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按照生态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清单,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到2020年,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大于60%。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优化开发区域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优化生态系统格局。制定实施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海洋与渔业资源开发格局。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的限制性措施,严格将开发活动约束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组织开展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3.推动“多规合一”。统筹各类空间规划,进一步推动市、县“多规合一”,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研究。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老城区重点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避免大拆大建;城市新区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和城市间最小生态安全距离试点,减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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