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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2017-05-08 15:5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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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支持钢铁、水泥、化工等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尾气等资源建设发电工程项目。推进公共机构实施绿色照明改造工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二十四)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开展大气源清单摸底调查工作,为大气治理工作建立基础数据库。推动“气化辽宁”“电化辽宁”建设,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清洁能源替代。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部门)

(二十五)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75%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深化辽河、凌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研究建立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畜牧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六)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在节能领域,重点攻克能源清洁利用、工业余能余热高效回收利用等节能关键技术,研发一批高效节能装备及产品。在减排领域,研发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土壤污染治理、固废与垃圾资源资源化利用等减排关键技术及装备。继续组织实施菱镁矿高效利用绿色生产技术、新型钒钛磁铁矿高效综合利用等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等部门)

(二十七)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二十八)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着力构建和完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筹建冶金节能、固废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等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依托我省骨干企业建设一批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组建一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提高节能环保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编制《辽宁省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升级。(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二十九)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

(三十)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合理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退免税以及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一)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大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融资,节能服务商融资、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融资、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增产融资和融资租赁等绿色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在环境高风险领域落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二)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组织全省重点排放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构建市场化的价格交易机制,提升排污权交易活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十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四)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完善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按照国家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的进程,推动落实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

(三十五)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研究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三十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和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参与有序用电,做好工业错峰、避峰用电预案,落实峰谷、差别电价等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推动电力需求侧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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