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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火电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全文)

2017-08-08 13:3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项目热电联产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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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四川省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单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航运等综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发电非热电联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项目在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根据国家批准的风电基地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集中开发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省(区、市)输电的220千伏及以上项目和跨市(州)11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11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电网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产业政策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省高速公路网项目和一级收费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省内重要江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和收费公路独立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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