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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2024年电力交易政策解读

2024-04-29 08:47来源:广元市经信局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市场交易四川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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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0月起,省级交易政策制定部门会在每年12月发布次年电力交易总体方案。2023年12月29日,省经信厅、发改委、能监办及能源局等4部门发布了《四川省2024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变化、市场交易品种变化、市场主体要求三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变化

一扩大、一新增。扩大地方电网网内工商业用户参与交易试点范围,纳入试点范围的地方电网工商业电力用户均可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取消年用电量大于1000万千瓦时要求;增加新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车网互动试点示范项目参与市场交易。

二、市场交易品种变化

(一)两取消。2024年取消战略长协、电能替代交易品种,原参与战略长协和电能替代用户,需参加其他符合条件的交易品种。交易价格方面: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66号),原仅参与电能替代的用户,可选择继续参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交易品种或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原仅参与电能替代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不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方面: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电能替代项目输配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64号),2023年12月31日前纳入省级电能替代目录的用户仍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0.105元/千瓦时政策,执行时间至2030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后纳入省级电能替代目录的项目其用电输配电价按照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

(二)调整非水电量成分及配置比例。按照常规直购用户和代理购电用户度电消纳全网非水电量一致的原则,测算2024年丰、平、枯水期非水电量比例为30%,40%,60%。其中,枯水期非水电量占比较2023年无变化,丰、平水期均上涨5个百分点。

(三)固定非水电量价格,优化差额电费结算方式。常规直购用户与代理购电用户非水电量价格保持一致且按上一年度非水电量的全年电能量均价测算确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公示价格为0.4951元/千瓦时;匹配非水电量与实际非水电量之间电量电价产生的差额电费,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算并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四)省内绿电交易首年开启。一是绿电交易的基本概念: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我省绿色电力交易分为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和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在省内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可参与省间市场购入绿电(市场初期主要指风电、光伏电量)。符合市场准入且自愿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均可参与省内绿电交易。二是绿电交易参与范围及价格特征。

发电企业参与范围为: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账户,平价及主动承诺放弃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带补贴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要求为: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电力用户参与省内绿电交易之外的电量应参与常规直购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交易。绿电交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格,其中,绿色电力环境价格为上一结算周期国家电网经营区平价绿证市场成交均价。

(五)推进新型储能项目

1.独立新型储能

①独立新型储能充电电量。交易价格方面: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时,其充电电量可参与常规直购交易品种。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方面: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四川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367号)文件规定,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②独立新型储能放电电量: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放电时,其放电电量参加省内燃煤火电交易(对应非高耗能部分)。

2.用户侧新型储能

①用户侧新型储能充电电量。交易价格方面: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充电时,其充电电量可参与常规直购交易品种。

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方面:按照标准输配执行。

②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放电时,放电电量替代电力用户对应时段(指四川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平谷时段及尖峰时段)原(指不考虑储能充放电)应打捆购入的非水电量(替代顺序在省间绿电之后);超出部分可继续替代电力用户该时段直接交易水电(风光)电量。如果放电电量超过电力用户该时段原用电量,超出部分不予结算。

三、完善市场主体要求

明确已参与交易用户3种正当退市理由。一是在上一年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期间,办理了销户或改类用电业务后无工商业用电电量,本年度不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用户。二是上一年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后,在本年年度交易开展前办理了销户或改类用电业务后无工商业用电电量的用户。三是用电户号过户后,该户号视为正当理由退市,原属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不再具备备案条件,自过户次月起备案失效。承接户号的电力用户,可按新投用户自过户次月起与其代理售电公司新签该户号购售电合同,否则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原标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企云讲堂第十九期2024年电力交易政策解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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