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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支持综合能源项目和绿电直供模式

2025-07-04 09:14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新能源绿电直供辽宁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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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日,辽宁铁岭市人民政府发布《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新能源项目建设计划,重点推进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氢能、新型储能、抽水蓄能项目等。

鼓励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按规定优先接纳、调度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支持新能源基地及配套电力输送通道建设,拓宽消纳渠道,优化调峰储能设施调度。

支持电网智能化升级和储能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用户建立直供关系,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绿证认购等方式提高就地消纳比例。

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和城市更新、乡村建设中新能源开发利用,支持综合能源项目和绿电直供模式,鼓励通过打造用电成本洼地,吸引新增工业负荷,促进绿电就地消纳,提高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

原文如下:

《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铁岭市司法局现将铁岭市发改委起草的《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30日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司法局,请注明“关于对《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字样。

电 话:024-72681230(内容解答)

024-74998607(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tlsfjlfk@163.com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

邮政编码:11200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章生产运营管理

第四章保障支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勘察、开发、利用、保护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氢能、储能、地热能等。

第三条本市新能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安全高效、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促进新能源与城市建设、乡村振兴、产业升级深度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统筹生态保护与新能源开发,协调解决新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科技、工信、自然、生态、水利、农业、住建、应急、交通、公安、文旅、气象、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能源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组建和发展新能源产业相关行业组织,推动新能源技术研发、推广,促进产业协同,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标准规范等,促进新能源产业有序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发展活动,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

第二章开发利用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本级新能源资源的调查,工信、自然、生态、水利、文旅、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新能源项目开发应当符合资源集约利用原则,避免造成风资源浪费,规划建设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土地利用、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电力、气象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和协调,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第八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新能源项目建设计划,重点推进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氢能、新型储能、抽水蓄能项目等。

第九条鼓励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按规定优先接纳、调度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支持新能源基地及配套电力输送通道建设,拓宽消纳渠道,优化调峰储能设施调度。

第十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进新能源装备制造、运维、退役回收等领域全产业链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绿电制氢基地建设,科学布局加氢基础设施,探索氢能在发电、供热、交通等领域应用。

第十二条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和城市更新、乡村建设中新能源开发利用,支持综合能源项目和绿电直供模式,鼓励通过打造用电成本洼地,吸引新增工业负荷,促进绿电就地消纳,提高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

第三章生产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新能源企业生产运营应当符合安全性与环保性。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新能源企业的数智化改造,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新能源产品示范应用清单,加强新能源在生产、生活等领域的应用。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要求新能源企业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依法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环境监测数据,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强化新能源企业环保监督、检查与问责。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明确新能源开发项目造成生态破坏的修复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四条新能源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鼓励采用智能建造、低碳建材和生态友好型技术,减少土地占用和生态扰动。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岗位人员需依法取得职业资格并定期培训。

第十六条新能源设施应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禁止使用淘汰设备。退役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回收和循环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支持电网智能化升级和储能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用户建立直供关系,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绿证认购等方式提高就地消纳比例。

第十八条推动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持“新能源+建筑”“新能源+交通”等融合模式,引导工业园区建设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系统。

第四章保障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新能源及其配套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征占土地、林地严格执行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以任何形式无理取闹、无故阻工、恶意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十一条支持新能源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加强新能源领域人才培养,鼓励高校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和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子女教育等配套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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