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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垃圾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新征程

2017-12-13 08:41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发电装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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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解决邻避效应和部分项目排放不达标两个关键问题

当前,邻避问题和部分项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是垃圾焚烧发电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两个关键问题。这两个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垃圾焚烧发电无法前进,我国垃圾处理问题永远走不出困境。新时代垃圾焚烧发电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履行好历史使命,必须尽快妥善解决这两个问题。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邻避问题,公众关注度较高,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垃圾焚烧发电作为人口密集区处理垃圾的主要方式,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必需品,与每家每户必须有一间卫生间,是一样的道理。垃圾焚烧发电产生邻避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项目选址不科学不规范,项目选址管理不一致不统一,以及对项目周边人群及社会公众沟通不够。规划选址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制度规范,实际上落实和执行不够。

垃圾焚烧发电等领域涉环保邻避问题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防范化解邻避问题的系统性政策措施,一揽子解决邻避问题。垃圾焚烧发电从根本上解决邻避问题,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要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将解决垃圾焚烧发电邻避问题纳入其中,通过中央地方、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防范化解垃圾焚烧发电邻避问题的长效机制,使邻避问题不再成为制约因素。

提前做好项目选址工作。对于拟规划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须提前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并做好选址公开及综合空间管控等,就像核电厂址保护一样,做好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保护。规划选址主管部门应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对于项目选址提前公开等工作,出台可操作性的措施及考核要求。强化信息公开和群众沟通工作,信息公开及时透明。

当前少数已投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已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作为环保和新能源项目,垃圾焚烧发电污染物排放都应该达标。少数项目不达标,是对整个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伤害,是对环境保护这个神圣称呼的羞辱,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信心,特别是在当前邻避效应仍然明显的情况下,个别项目单位不负责任、污染物排放超标,很容易转化为对行业整体的不信任。近年来,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污染物排放监管和处罚,特别是强制全国所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今年9月30日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在厂区门口或者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设立电子显示板向社会公布6项指标。对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垃圾焚烧发电是特许经营的市政公共设施,是享受地方政府财政和国家补贴资金支持的,运行不好、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收回特许经营权,清理整顿行业发展秩序。

垃圾焚烧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建议

为促进垃圾焚烧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清洁化处理垃圾的作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主要是:

编制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关部门指导各省(区、市)编制到2035年的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对当地的人口、城镇化发展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提出到2035年本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量、装机容量、发电量等目标,并提出到2025年、到2035年两个阶段的目标。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等其他规划的衔接。强化公开,在规划阶段向社会公众公开规划,在项目核准阶段公开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评批复文件等,在项目建设阶段公开项目建设信息、环保设施“三同时”及验收情况等。

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选址。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应确保严肃性,纳入规划的项目才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规划内项目享受PPP政策及各级政府扶持资金支持。不纳入规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解决项目电量补贴。发挥规划对项目选址的促进作用,纳入规划的项目,必须提前数年公开项目规划选址,做好选址相关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国家规划选址部门制定出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选址的监督和考核文件,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监测评价。有关部门加强项目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重点监测发电量、上网电量、运营小时数、垃圾处理量、国家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以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氮、氯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情况,项目运行情况监测到每一个项目,污染物排放要监测到每一台焚烧炉。定期发布监测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地方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运行。通过公开监测评价结果,督促项目单位提高清洁排放水平,提高整个行业的清洁化发展水平。

加强国家补贴资金管理,规范和引导项目,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不能补贴超标排放电量,不应补贴化石能源。切实发挥国家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超标排放的项目,根据超标排放的发电量及超标程度,采取暂缓、暂停及取消国家补贴资金等措施,倒逼项目单位采用先进锅炉及环保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达到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加快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零煤化”进程。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应指导地方政府建立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准入制度,明确将项目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监测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执行情况等作为行业准入的重要条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企业退出的条件,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理规定。

支持垃圾焚烧发电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发电量稳定,便于就近消纳。落实垃圾焚烧发电优先上网制度,积极支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鼓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法人成立售电公司,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构建分布式能源生产消费体系,支持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因地制宜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热电联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周边用户提供冷热电、合同能源管理等综合能源服务。

支持垃圾焚烧发电参与“一带一路”走出去。国家相关部门应支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在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作用,在东南亚、中东欧国家投资、建设和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于当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提高国际化水平。支持企业输出垃圾焚烧锅炉、清洁高效发电机组、污染物控制等先进技术和设备,以EPC等方式承担国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加强行业体系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实现自我净化、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督促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做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

(韩江舟系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处长;易跃春系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中国生物质能源产业联盟专家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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