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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07-31 08:15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键词: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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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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