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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 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

2018-08-27 12: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机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蓝天保卫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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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村居住房墙体节能改造,提升城乡房屋建筑能效水平。(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着力调整运输结构,打好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攻坚战。

11.优化道路货运结构。以推动货物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为重点,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提高铁路货运能力和比例,到2020年,铁路货运比例较2017年增长40%。新、改、扩建涉及原材料及成品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等项目,原则上需规划铁路专用线,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快钢铁、焦化、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到2020年达到50%以上。完善码头设施和集疏港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唐山港、黄骅港全面实行集疏港煤炭铁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大力推进海铁联运,2018-2020年,分别完成多式联运集装箱班列17万、26万和50万标箱。加大绕城公路建设力度,促进重型载货汽车远端绕行,2018年优先安排“4+2”(即: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城市有关绕城道路规划建设,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2018-2020年,煤炭运输过境车辆通行运煤专用通道线路比例分别达到75%、80%和90%。(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12.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加快柴油货车治理,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试点开展高排放车后处理改造升级工作,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催化还原装置(SCR),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提高港口、机场、铁路货场作业车等方面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比例。依托交通、公安治超点、执法点等,在国、省道省界口、重要运输通道,加大进省、过境重型柴油车现场抽测力度,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路检路查。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发展清洁货运,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

2018年底前,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国家规定的各10台(套)固定垂直式和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分别安装6台(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定州、辛集市分别安装4台(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各市根据本地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到2020年,建成功能较完备的全省遥感监测网络。(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13.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集市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完善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对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措施。

2018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万辆(标准车),力争达到4.3万辆(标准车);2019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万辆(标准车),力争达到5.5万辆(标准车);到2020年,全省累计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30万辆(标准车),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石家庄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港口集团、河北航空公司)

14.加强机动车监管和尾气治理。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行市、县、乡三级机动车排放污染“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力量建设,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生产、销售和使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企业建立环保达标保障体系。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等违法行为,确保在我省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深入推进入户抽查和路检路查,加强遥感监测的推广应用,严格监管定期检验机构,推进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确保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研究制定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处罚办法,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机动车实行“环保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制定老旧车年度淘汰方案,通过采取划定禁限行区域、经济补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更新淘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

15.加强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开展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逐步完善准入、检查、监测和处罚等标准体系。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16.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完成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置换,全省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北海事局、省公安厅)

17.加强船舶港口和靠港飞机排放治理。开展船舶超标排放专项治理,严格实施船舶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船舶,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加快推进港口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推进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区顺利实施,加快实施唐山港京唐港区国家绿色循环低碳港口示范工程。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新建码头需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白洋淀区域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燃油船舶清洁化改造,新增船舶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2018年底前,全省建成10套港口岸电设施;到2019年,全省至少29个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到2020年,全面完成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目标,全省至少36个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港口大气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责任部门:河北海事局、河北港口集团、河北航空公司、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着力调整用地结构,打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18.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督导矿山治污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提请县级政府实施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尾矿(矸石山)资源化利用和综合治理。

2018年,对环保不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持续实施停产整治,不达标一律不得生产;对17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进行综合治理。到2019年底,合法生产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开采。到2020年底,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以2015年河北省矿山环境调查成果为基础)综合治理率达50%以上。(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

19.深化建筑扬尘专项整治。严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建筑)施工扬尘监管,继续深化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全面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工地实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并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建筑工地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更新,建立建筑施工扬尘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2019年进一步提档升级,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0.实施城市土地硬化和复绿。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对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实行遮盖,对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开展复绿控尘工程。对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路段路界内两侧裸露地实施绿化,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和防护林带。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21.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开展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大幅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支路、街巷、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扫和冲洗率。2018-2019年,设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包括水洗和机扫)分别达到82%和83%,县级城市分别达到75%和80%;到2020年,设区城市和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均达到85%以上。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构建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实行“以克论净”。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强化公路扬尘治理。加强进出主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清扫养护,落实县、乡公路养护主体责任,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到2020年,全省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穿越县城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露本色、基本无浮土。(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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