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08-31 08: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项目核准火电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六条(核准项目监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经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备案项目监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八条(属地监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备案权限的机关,由有权机关依照《条例》、《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监管程序和方式)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依规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省在线平台,加强对项目的在线监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信用监管) 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信用信息核查嵌入省在线平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关于开展联合奖惩的要求,对属于红名单的主体开展联合激励,对属于黑名单的主体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层级监督)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责任)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建设项目的,分别按照《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刑事处罚)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管责任)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准用性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8 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项目查看更多>项目核准查看更多>火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