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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详细职责公布

2018-10-15 14:08来源:环评观察关键词:生态环境部火电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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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区划处(简称规划处)。承担生态环境规划区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4.统计与形势分析处(简称统计处)。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等工作。

5.计划调度处(简称计调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和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拟订、调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法规与标准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归口管理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发送生态环境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规后评估。指导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部法律顾问和国际公约国内立法配套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标准制订技术规则,承担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制订基础类标准和生态环境基准,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备案。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法规后评估、普法等工作。

2.法规处。承担立法、合法性审查、法规文件清理等工作。

3.标准管理处(环境健康处)(简称标准处)。负责标准综合协调和管理、环境健康相关工作。

4.行政复议处(简称复议处)。负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应诉、法律顾问、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依法行政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机关公务员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驻外人员和出国留学、培训、访问学者选派等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组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面深化改革、职能转变、巡视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全面深化改革组织协调工作。

2.行政体制改革处(简称体改处)。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组织协调工作。

3.干部一处。承担机关、应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干部人事工作以及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干部挂职(学习)锻炼、驻外人员选配、国际组织人才推送、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等工作。

4.干部二处。承担其他部属单位干部人事、地方双管、政绩考核、在京直属单位应届毕业生接收计划审核及指标报批等工作。

5.干部监督处(巡视处)。承担干部监督、个人事项报告、干部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因公出国(境)政治审查、因私出国(境)审批、巡视组织等工作。

6.人力资源与培训管理处(简称人才处)。承担人才、培训、劳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管理、行政表彰等工作。

科技与财务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规范津补贴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部参与分配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拟订和组织实施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建设规划。推动国家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承担扶贫、对口支援等工作。

2.科技发展处(简称科技处)。承担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体制改革、科普、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站建设等工作。

3.预算与财务资产处(简称预算处)。承担预算、中央本级能力建设项目、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财务、固定资产、政府采购、银行账户、津补贴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4.投资与技术指导处(简称投资处)。承担国家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不含中央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承担技术工程示范、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环境标志管理,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5.审计与项目监督办公室(简称审计室)。承担内部审计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生态保护规划法规规章拟订、生态示范创建等工作。

2.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处(简称红线处)。负责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以及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监督工作。

3.自然保护地监管处(简称保护地处)。承担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

4.生物多样性保护处(生物安全管理处)(简称生物处)。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

水生态环境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治理修复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国家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拟订工作。

2.重点流域保护修复协调与监督处(简称流域处)。承担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空间管控技术规范拟订、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流域保护修复协调与监督、跨省(国)界断面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

3.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管理处(黑臭水体治理协调与监督办公室)(简称地表水处)。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水功能区划拟订、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协调与监督、国家水生态环境重大行动计划综合协调等工作。

4.水污染源处。承担工业、城市、航运等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5.重点工程水质保障处(简称水保处)。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南水北调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工作。

海洋生态环境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国及重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上排污许可及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工作。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划定倾倒区。监督协调国家深海大洋、极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工作。

2.海洋生态保护与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生态质量处)。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拟订、目标考核,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垃圾(微塑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以及深海大洋、极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协调等工作。

3.海域综合治理监督协调处(渤海综合治理监督协调办公室)(简称海域治理处、渤海办)。承担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入海污染物联防联控、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重特大海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参与协调等工作,拟订“湾(滩)长制”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4.海洋污染防治监管一处(简称监管一处)。承担海洋倾废污染和海洋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承担倾倒区划定及相关倾倒许可、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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