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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淄博印发《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全市不再新增燃煤机组装机容量,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
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和2018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2018年年底前依法依规关闭9台机组,总装机容量27.3万千瓦,2019年关闭供电煤耗过高、装机容量偏小的8台机组,总装机容量20.3万千瓦,2020年在解决热源替代的情况下,关闭供电煤耗过高、装机容量偏小的机组9台,总装机容量12.78万千瓦。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全文如下:
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13691”系统谋划和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总体思路,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执行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为抓手,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国土规划布局和用地结构,坚持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双控,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坚持固定源与移动源双控,坚持生产过程与末端治理双控,坚持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双控。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严防严控,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倒逼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消费方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0%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63%(230天)以上,“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比例达到80%(292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50%以上。全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改善35%的基础上持续下降,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以下;SO2、NO2年均浓度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并持续下降;臭氧(O3)浓度上升趋势得到明显遏制。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1.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钢铁、地炼、电解铝、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重点区域的要求,压减过剩产能。2018年年底前,淘汰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70万吨炼钢产能、60万吨炼铁产能,同步退出配套烧结装置。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实施“以钢定焦”,力争2020年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2018年年底前,关停退出山东隆盛焦化有限公司80万吨炼焦产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坚持“污染物排放量不增”,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区县必须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为刚性约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3.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
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国家、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到位。列入清理取缔类的,确保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要求;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2018年9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新一轮排查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对用地、工商、环保等手续不全、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4.优化产业布局
2019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在执行国家和省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规范准入条件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2018年年底前,制定全市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按计划推动实施一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一律停产。全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全市禁止新建化工园区,2018年年底前,制定化工园区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各化工园区治理目标、任务及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大幅减少化工企业数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省级部门部署,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强身壮骨”行动,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领域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高端产品,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优化能源结构与布局
1.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严格落实国家、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减量替代工作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淄博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淄政办字〔2017〕143号),将全市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确保完成国家、省、市节能环保约束性指标,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和比重稳步下降。到2020年,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除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涉煤项目,发改、经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设定红线,对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准煤或涉煤的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核通过;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直燃煤设施;已批未建涉煤项目原则上停止建设或使用清洁能源替代。对于经批准确需建设的耗煤项目,按照《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煤机组装机容量,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到2020年,全市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相应目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加快淘汰燃煤机组
201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淄博市煤电机组整合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和2018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2018年年底前依法依规关闭9台机组,总装机容量27.3万千瓦,2019年关闭供电煤耗过高、装机容量偏小的8台机组,总装机容量20.3万千瓦,2020年在解决热源替代的情况下,关闭供电煤耗过高、装机容量偏小的机组9台,总装机容量12.78万千瓦。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3.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持续开展供热、工业、商业燃煤锅炉和经营性炉灶治理,巩固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关停整治成果,确保不反弹。2019年年底前,全市范围内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除外,不含35蒸吨/小时)。35蒸吨/小时以上(含)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全市范围内禁止新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保留的生物质锅炉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牵头)
2020年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时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厂全部关停整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高效大容量燃煤锅炉。(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牵头)
4.大力推动清洁取暖
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市公用事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推进全市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将完成清洁取暖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2018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清洁取暖16.7万户,其中,城区新增集中供暖6.49万户、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3.79万户、气代煤5.11万户、电代煤0.55万户、清洁能源集中供暖0.76万户。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市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统筹推进“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级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予以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公用事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局、国网淄博供电公司牵头)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2018、2019、2020年,全市天然气供气量力争分别达到17、19.4、21亿立方米。2020年10月底前,全市除偏远山区外,基本实现天然气“镇镇通”。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公用事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5.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全市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市、区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公用事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重点推动全市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
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相应目标要求。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快推进“外电入淄”。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高输变电保障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淄博供电公司牵头)
7.强化煤炭生产销售源头管控
统筹规划建设市、区县煤炭储备配送体系,科学合理布局储煤场地,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煤炭清洁配送。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燃煤单位使用煤炭的抽样检测,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加强农业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燃用含硫量超过0.5%、灰分超过16%的散煤。(市煤炭局牵头)
(三)优化交通结构与布局
1.大幅减少公路货物运输量
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淄博市运输结构调整方案》。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40%。2020年采暖季前,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推动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完成国家对铁路运输比例的相应目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减少重污染期间柴油货车运输,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县应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的综合执法检查。(市公安局牵头)
2.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多式联运发展的有关要求,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2018年12月底前,建设多式联运物流园区和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动开通淄博至青岛港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班列。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河海联运、甩挂运输、滚装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2018年12月底前,建设2个城市绿色物流配送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数量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指标要求。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新能源、天然气(CNG/LNG)等节能环保运输工具。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2018年12月底前,新增和更新200辆城市公交车、180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新能源公交车保有总量2047辆,比例达到50%。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上述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累计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机关事务局牵头)
4.加强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网络建设
配合构建全省“四横六纵”的快速铁路网络,加快济青高铁等项目建设,配合完善“四纵四横”货运网络,完善我市网络布局,提升路网既有通道运输能力和质量,推进普速干线通道瓶颈路段及关键环节建设,形成多径路、便捷化、大能力的运输通道。加快淄博至东营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建设,支持其他支线铁路、疏港铁路及企业专用线建设,解决铁路运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小清河复航工程。(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四)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
1.加强新车源头管控
加强新车源头管控,2019年7月1日前,全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与出厂时一致。依托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销售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管理。(市环保局牵头)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每年组织生产、销售环节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对销售环节核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非免检新车强制退回生产厂家。环保部门将检查超标线索移交工商、交通运输、质监、经信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对销售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依法对生产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质监部门负责督促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
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2018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的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牵头)
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超标排放具备改造条件的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控制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本年度环保检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试点开展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强制报废车辆名单,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研究划定低排放控制区,严格实施监管,2018年年底前,全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区域划定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区县可按照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限行区范围。(市公安局牵头)
3.强化在用车执法检查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路检以公安部门为责任主体、停放地抽检以环保部门为责任主体”的长效工作机制。每年10月至次年3月秋冬季攻坚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的柴油车数量,占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90%。(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2018年年底前,建立公安交管、交通、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淄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市公安局牵头)
4.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
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质监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2018年年底前,建立I/M管理制度,30%以上的I站和M站实现闭环管理。每年首检超标车、外地车、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复核率达到100%。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做到对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的100%全覆盖。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
5.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加快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车辆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加快建设覆盖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通道的遥感监测系统,2018年年底前安装配备5套固定垂直式和1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网络和系统平台。(市环保局牵头)
6.提升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对生产环节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油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市质监局牵头)
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2018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炼厂、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气)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实现市、区县两级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在车用柴油和尿素生产、销售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处罚,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气)站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市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持续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全年对销售车用尿素的产品质量情况,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抽检比例不少于30%。秋冬季期间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达到100%全覆盖。开展从柴油货车油箱和尿素箱采样检测油品质量和尿素质量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7.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2019年年底前,全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同时依法划定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市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铁路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超标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8.不断强化船舶污染控制
持续推进船舶更新。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推广使用纯电动或清洁能源船舶。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和渔业作业船只冒黑烟的问题,加大“黑烟”船舶的治理力度,提高淘汰更新的比例,降低对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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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煤电节能减排监管,根据《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能源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福建能源监管办汇总统计了2024年一季度福建省统调燃煤电厂节能减排信息,现予公布。一、总体情况2024年一季度,福建省统调燃煤电厂加权(下同)平均供电标准煤耗295.08g/kWh,同比升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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