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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强化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淘汰燃煤机组落后产能

2018-11-27 14:0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机组超低排放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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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计划中表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强化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清洁生产。推动实施符合改造条件的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自2019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全域全面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坚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聚焦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实行法治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全民化参与,突出重点防控因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时段,着力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1%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5%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15%以上。

到2020年,哈尔滨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减少50%以上;七台河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以上;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等接近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实现达标;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绥化市基本保持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保持稳定或略有改善。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三)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厅、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参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企业搬迁改造。加快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关停。制定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明确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支持企业开展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绿色化升级改造,实施重点行业和企业循环化改造,推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负责)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利用法律手段倒逼钢铁、水泥、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加速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排查未列入钢铁、水泥行业规范管理的生产企业和项目,关停退出使用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产能。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钢铁、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对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生产高硫分高灰分等劣质煤的煤矿以及产能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僵尸企业”等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参与)

(六)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机制,明确各区域排查责任人,逐一登记备案,实行清单制、台账式、动态化管理。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防止已取缔的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哈尔滨市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厅参与)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要求,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实现“一证式”管理。核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规范固定源信息化监管常态化运行,逐步与生态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交易制度对接。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快完成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挂账销号。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在线监控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到2020年,全省各类废气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九)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强化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清洁生产。推动实施符合改造条件的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自2019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全域全面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排放标准要求,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一)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方案。开展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污染调查,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加强源头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到2020年VOCs排放总量累计削减960吨以上。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体系油气回收治理,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加强运行监管。(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按职责负责,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参与)

(十二)推进各类园区提质增效。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商务厅等参与)

(十三)加大绿色环保产业培育力度。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支持培育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等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十四)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市(地)要肩负起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主体责任,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各市(地)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比2015年下降1.5个百分点以上。(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参与)

(十五)加强散煤管控。调整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高污染燃料使用,强化散煤替代。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强燃煤质量检验,规范煤质检测机构抽检、检测制度,提高抽检频次。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替换的,必须使用生物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鼓励大中型煤矿配套建设选煤厂,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加快现有煤矿选煤设施升级改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按职责负责)

(十六)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清洁能源利用,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全面提升热网系统效率,有效降低用户取暖能耗,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的清洁取暖体系。优先实施清洁燃煤集中供暖。以哈尔滨市为清洁能源供暖试点,率先推进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暂不具备清洁取暖替代条件的地区,要健全洁净煤供应保障体系,积极推广洁净煤替代散煤燃烧。(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8%。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市(地)政府(行署)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十七)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行动。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淘汰范围。2020年底前,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具备条件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十八)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积极推广煤炭提质和分质分级、洁净型煤和高浓度水煤浆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积极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出台我省居住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提高门窗、屋面等关键部位节能要求,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20%。推进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十九)加快清洁能源发展。有序发展风电,优先开发建设大庆市、齐齐哈尔市等地区大型风电基地;加快推进我省东部及其他地区已核准风电项目建设,尽快并网发电;推动分散式风电发展,优化风电建设布局,在具备开发条件地区开展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积极推进生物质发电建设。促进重点河流流域水电开发。强化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开展地热能资源详查与评价,摸清地热能资源的地区分布和可开发利用潜力。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我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与2017年相比提高1个百分点。(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气象局、电力公司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二十)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提升铁路运输比例,推进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铁路运输量。开展清洁运输行动,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二十一)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推广应用步伐,扩大推广应用数量规模。积极稳妥推动城市建成区公交、公共服务和社会领域应用新能源车,逐步扩大公务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省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各市(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船舶更新升级。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和纯电动船舶。(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商务厅参与)

(二十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商务厅参与)

(二十三)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治理。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等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黑龙江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省交通运输厅、机场管理集团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

(二十四)加快油品质量升级。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生态环境厅、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中石油大庆炼化分公司、中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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