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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生态环境部:具备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对其项目开展环评

2019-03-04 15: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生态环境部电力项目火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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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违法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编制人员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一)遗漏环境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

(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虚假或者存在多项错误的;

(三)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规定的多项或者主要污染物的;

(四)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未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措施不可行的;

(六)污染物达标排放结论错误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可行结论的;

(八)因自然环境现状调查资料数据、工程分析、环境标准适用或者环境影响预测等错误致使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基础数据资料明显不实或者内容有其他重大缺陷、遗漏、虚假的。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前款所列问题之一,致使建设项目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予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禁止从事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在作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决定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及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问题情况、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后续措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审批部门予以通报: (一)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 员编制的; (二)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 员编制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的。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编制质量开展复核;有 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避免项目建设产生 不良环境影响,必要时应当撤销相应审批文件。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管理职责和失信记分】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信用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予以记分。

第三十条【失信行为】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或者行为: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的;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在 信用平台公开基础信息或者及时更新基础信息,以及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三)建设单位、技术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两家以上编制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以及未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合同的;(四)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填写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五)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七)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通报批评的;(八)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失信记分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予以通报,并于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其中,对未在信用平台公开基础信息的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信用平台为其建立诚信档案,并记录其基本情况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信用管理对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的,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分,并在处理处罚决定中一并通报其失信记分情况。在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予以通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信用管理对象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失信记录公开期限】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但是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长期公开。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节点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失信记分累计】生态环境部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的失信记分实施动态累计,并将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守信激励措施】信用管理对象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无失信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减少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失信惩戒措施一】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生态环境部通过信用平台直接对其实施两年内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惩戒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两年惩戒期内加大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核抽取比例,并加大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

第三十六条【失信惩戒措施二】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时累计失信记分达到限制分数的,生态环境部通过信用平台直接对其实施五年内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但是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长期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情况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惩戒期内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加大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

第三十七条【惩戒情况通报和公开】生态环境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记分周期内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相关建设项目情况予以通报,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失信记分办法】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规则、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法信息推送和联合惩戒】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态环境部定期将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受到行政处罚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未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情况,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批部门和人员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行业自律】鼓励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

第四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全职,是指在一个编制单位中按国家相关规定与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一个编制单位中在编。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编制人员全职工作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为其他单位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本办法所称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的技术单位。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三条【参照执行】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进行检查和对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2019 年月 日起施行。《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号)同时废止。

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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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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