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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生态环境部:具备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对其项目开展环评

2019-03-04 15: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生态环境部电力项目火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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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编制单位开展能力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可自愿按本指南开展能力建设,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实际达到的各项能力建设情况。

第三条编制单位的能力建设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成果和保障条件等三方面。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备一定数量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相关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满足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三)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有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员。

重点项目清单详见附。

第五条技术成果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近4年内承担过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修订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有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噪声等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软件。

第七条本指南所称全职人员是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本指南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记录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时,应当一并记录作出通报的时间,并上传相关文件。

第三条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时累计失信记分20分。

第四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失信记分 20 分:

(一)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罚款上限处罚的;

(二)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三)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四)编制单位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编制人员从业单位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情况不属实的;

(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拒绝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失信记分 10 分:(一)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未达到上限的;(二)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第六条信用管理对象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5-7 分。

第七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记分 4 分:(一)编制单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但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开或者及时更新基础信息,以及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二)编制人员的从业单位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情况属实,但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基础信息或者及时更新其他基础信息,以及公开的其他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填写相关情况或者签 字盖章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技术单位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第八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分别失信记分 4 分:(一)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两家及以上编制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及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二)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合同的;(三)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

第九条信用管理对象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本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编制人员或者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4 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从业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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