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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并按要求泄放最小生态流量,生态流量泄放口应设置标识牌;2019年底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完成遂川江等40条河流流域规划环评;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类水电站前期报建手续清理与完善;2020年8月底前,实现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监测;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类水电站整改,完成清理整改验收工作;2020年底前,退出类水电站全面退出并完成生态修复,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流域综合规划全面完成,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绿色开发水能资源的转型发展格局基本建立。
详情如下: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根据《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9〕5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水电站全面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8〕74号)精神,在前期已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深化全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二)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实求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三)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
(四)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小水电清理整治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置意见,加强督促各县(市、区)和小水电业主落实整改。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在前期重点完善审批手续和规范运行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省里下达的整治目标要求,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分批分类推进整治,确保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并按要求泄放最小生态流量,生态流量泄放口应设置标识牌;2019年底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完成遂川江等40条河流流域规划环评;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类水电站前期报建手续清理与完善;2020年8月底前,实现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监测;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类水电站整改,完成清理整改验收工作;2020年底前,退出类水电站全面退出并完成生态修复,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流域综合规划全面完成,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绿色开发水能资源的转型发展格局基本建立。
三、进一步把握政策标准
综合考虑小水电建设时间、所处位置、运行状况及环境影响,分类实施整改。
(一)退出类。主要包括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或缓冲区);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
退出类项目应综合考虑合法性、运营时间、使用年限、环境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结合项目建设时成本和发电收益,由县级政府委托第三方固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核算后确定补偿价格,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共同认可后签订补偿协议。
(二)整改类。主要包括审批手续不全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流域综合规划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手续);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
整改类项目应严格按照综合评估意见和整改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对整改后通过验收并执行生态调度运行的水电站,可适当调增上网电价。对于因整改不到位应退出的电站不予补偿,当地政府应限期拆除。
(三)保留类。对同时满足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及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等3个条件的水电站予以保留。
四、进一步推进整改落实
自2017年国家审计署对我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保情况开展审计以来,我市在小水电整改方面不等不靠,主动作为,2018年率先开展全市小水电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对标省里要求,今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决战决胜小水电清理整改攻坚战。
(一)深入开展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
在前期摸排整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深化小水电核查评估,重点核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影响生态环境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情况,履行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地等手续情况;在评估时,各县(市、区)要广泛征求水电站利益攸关方的意见或建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舆论、社会、人大监督,综合评估意见经县级政府研究决定,于2019年5月底前报送至市政府批准,2019年7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最后上报省政府同意,建立台账。
各县(市、区)要根据综合评估意见,按照“一站一策”原则,进一步修改完善退出或整改方案(含生态修复方案)。退出方案必须明确退出时间、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方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县级政府研究决定,报市政府批准,退出或整改方案于2019年8月底前报送至市政府批准,2019年10月底前上报省水利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备案。
(二)深入开展小水电问题清理整改
在符合退出或整改条件水电站已先期进行清理整改的基础上,加大对小水电集中清理整改工作的指导力度,集中精力、扎实攻坚。严格按照水电站退出或整改方案(含生态修复方案),逐站开展集中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清理整改销号制度,退出或整改一座,销号一座。清理整改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3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及销号台账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再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清理整改工作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
退出类水电站部分或全部拆除,同时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要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退出完成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确认达到生态环保要求。
整改类水电站中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各县(市、区)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方案,结合《吉安市农村水电站环评审批手续清理完善指导意见》(吉市环评字〔2018〕33号)、《吉安市发改委关于整治未履行审批手续农村水电站项目的通知》(吉市发改交能字〔2018〕64号)、《吉安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未履行涉及水利部门审批手续的农村水电站整改和处置的意见》(吉水利建管字〔2018〕149号)、《关于未履行审批手续农村水电站项目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吉市发改交能字〔2018〕96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超过追诉期或不能补办的,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前处罚到位。在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环评批复等文件中对生态流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部门核定。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采取修建生态泄流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或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水电站应选择合适的生态流量监测点,安装监测设施,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各县(市、区)应统筹建立本地区的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接受各站点监测信息并向上级平台开放相关数据。小水电业主要主动承担和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整改完成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对拒不履行整改责任的水电站,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到位的水电站,原则上到2020年底前予以退出。
(三)深入开展小水电问题验收复核
集中清理整改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退出或整改方案,组织对辖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形成清理整改工作验收报告,验收工作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行复核,2020年11月底前将复核情况及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水利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并做好省级抽查迎检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筑牢生态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落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指示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折不扣推进我市小水电问题清理整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整改要求,广泛组织动员,拓宽宣传渠道,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的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至水电站业主、社会各界,营造良好的清理整改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
各县(市、区)要根据整改实际,调整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水利、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财政、城乡规划、供电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县两级成立由水利、发改、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从综合协调、生态泄流核查、环评审批核查、立项审批核查、督查与考评等方面抓紧抓实清理整改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整改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接收人民群众监督。
(四)完善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要以此次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小水电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测监督体系。健全小水电绿色可持续评价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优先上网及电价政策,鼓励打造绿色可持续电站。要坚持规划、规划环评和项目联动,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对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全部进行重新评估。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水电综合评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管理监管信息平台等。
各县(市、区)务必要严格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完善小水电清理整改方案,按照国家、省、市新要求、新部署持续抓好辖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于2019年4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完善到位报市领导小组备案。相关部门将在2019、2020年联合组织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调研指导。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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