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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及政策解读发布

2019-05-31 15:22来源:云南省水利厅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站水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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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整改落实

1.退出类

(1)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生态环境、水利、能源部门确认,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2)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电站,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

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依法依规解除并网,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2.保留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水电项目可以保留:一是所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完备;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三是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3.整改类

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列入整改类。对整改类项目开展以下整改工作。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各地各部门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评估意见,结合整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

(2)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确定云南省生态流量标准,指导各州、市落实整改。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面开展行政区域内小水电项目生态流量复核、整改。已具备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和已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的小水电项目,必须按照确定的生态流量下泄,确保监测设施按要求运行。未安装生态流量下泄设施或监测设施的小水电项目,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和监测设施建设,并按要求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3)各州、市人民政府统筹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小水电项目建成时历史背景及其相关建设程序规定,在确保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逐站明确验收程序,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

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要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小水电业主要按照经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三)建立机制,规范管理

1.积极推进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小水电项目应选择合适的生态流量监测点,安装监测设施,确有需要的要逐步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各州、市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态流量监测平台的建立和运行管理,接收各站点监测信息并向上级开放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2.探索流域梯级调度机制。整改类和保留类的小水电项目在落实下泄生态流量全部措施后,必须严格执行生态调度。省能源局按生态流量下泄要求,制定电力电量调度方案;抓紧研究小水电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于2019年底前出台2-3个小水电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促进全省中小河流生态质量改善。(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3.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保留类电站正式投入生产超过3年的,由州、市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在2020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运行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及时调整补充相应环保措施。(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

(四)严控新建项目

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对标对表,整改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照整改实施方案,对电站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整改自查报告,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整改实施方案,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形成清理整改工作验收报告,于2020年10月底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抽查,于2020年底前,汇总梳理形成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凡未达到整改标准及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改,并在全省通报。(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将云南省建成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政治责任,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责任,加强指导

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州、市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加强指导,跟踪问效,有力有效推进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应突出重点,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按照整改时间节点完成行政区域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地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按整改进度要求做好小水电项目上网和电力调度,切实保障小水电退出后区域内生产、生活供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退出类电站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纳入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领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生态流量保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能源部门在电力调度过程中对生态流量保证落实情况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生态环境、能源、水利等部门)

(四)加强风险管控,确保社会稳定

云南省涉及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项目数量较多,建设历史较长,牵涉面较广,情况复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精心组织,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处置程序;加强政策宣传和舆情管控,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清理整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在省生态环境厅督促指导下,加强对退出小水电的生态环境管控,防范生态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完善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以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小水电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督,建立监测监管体系。健全小水电绿色可持续评价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优先上网及电价政策,鼓励打造绿色可持续电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配合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中央对口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分级保障全省小水电综合评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管理监管信息平台、整改等必需的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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