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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国家电投旗下上海电力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发布

2019-06-05 13:5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国家电投上海电力五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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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国家电投旗下上海电力发布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详情如下: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5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17,164,19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63,664,185.01元。

三、相关日期

1.png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普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李凤英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97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港通帐户,其股息红利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7元。

(4)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23108718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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