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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四部门联合发布《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指导意见》

2019-06-20 13:46来源:浙江省水利厅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站浙江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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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发布了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指导意见,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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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有效缓解浙江省小水电生态环境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指导和规范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工作,依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次小水电清理整改范围为5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站。全省已列入水利部《2018年度农村水电统计年报》的水电站,全部纳入本次清理整改范围。未列入2018年度年报但并网运行,或已报废但工程措施处理未彻底的小水电要一并登记上报并纳入本次清理整改。

第三条小水电综合评估是为了完成小水电清理整改任务而采取的综合性评估活动。小水电综合评估提出水电站退出、保留和整改分类意见,为开展后续清理整改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条县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及其办公室牵头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工作。市级联合工作组做好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为综合评估单位。评估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小水电综合评估的技术力量。

第六条小水电综合评估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因素,评估内容包括水电站基本情况、立项审批(核准)情况、环境影响情况、安全情况等。小水电清理整改分类评估指标见附件1。

第七条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信息填报、综合评估、评审与审查、上报与建档等环节。

第八条小水电站业主负责填报《水电站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的数据和证明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初设报告及批文、项目环评报告及批文、土地(林地)征(占)用资料、验收鉴定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综合评估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织开展。流域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单独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2003年9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水电站直接纳入综合评估范围。2003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水电站允许纳入综合评估后再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评估单位应厘清小水电清单,核实资料、踏勘现场、拍摄现场佐证照片、评估电站生态与安全现状等,完成水电站核查调研工作,然后依据小水电清理整改分类评估指标逐站提出保留、整改或退出的初步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评估单位应就提出的初步评估意见与水电站业主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填写《水电站综合评估结论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并编制县级《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4)。纳入退出类的电站必要时应分析相关利益者影响范围与程度,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主要从供电供水中断风险、电站职工就业安置风险、生态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单位应遵循严谨、科学、客观的原则,认真复核信息表数据和证明材料、科学评判电站适用条件、客观评估现状情况,确保综合评估成果质量。必要时,评估单位可向县级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评估数据与证明材料真实性。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核实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县级联合工作组牵头组织专家对评估单位编制的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查确定综合评估意见。专家组组成应包括发改、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综合评估意见以县为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级联合工作组。各水电站综合评估分类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水电站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

附件:

1.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指标体系

2.水电站基本信息表

3.水电站综合评估结论表

4.县(市、区)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编

制大纲)

抄送: 各有关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0 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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