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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10-30 16:0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企业火电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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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浙江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我委牵头组织起草了《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5日。

联系人:刘潇

联系电话:0571-87053181

传真:0571-87054151

邮箱:liuxiaohust@foxmail.com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三)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为主题,以“留住存量、扩大增量、提升质量”为方针,以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产业生态系统为重点,以服务培育本土企业(机构)总部和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为抓手,充分发挥浙江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力量,努力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的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为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发展目标。构建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我省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企业(机构)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

(五)发展原则。

坚持内生外引并重,鼓励和引导我省现有企业(机构)总部做强做优,培育我省现有企业发展升级为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省落户发展。

坚持省市协调联动,各设区市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企业(机构)总部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坚持软硬环境兼修。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努力构建优良产业生态系统,栽好“梧桐树”,引得“金凤”来。

(六)发展路径。

着力留住总部。按照“跳出浙江、发展浙江”理念,既大力支持我省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响应参加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在省外境外发展业务,又积极创造条件,将总部扎根浙江,鼓励和引导其将产业链高价值环节留在浙江。

着力培育总部。聚焦本土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引导和支持其通过研发创新、并购重组、市场深耕、国际化助力等方式,壮大自身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助推发展升级成为企业(机构)总部。

着力引进总部。聚焦在外浙商、外资央企,大力支持浙商回归发展总部经济,吸引优质外资和大型央企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积极承接省外境外总部资源集聚。

二、认定标准和流程

(七)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八)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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