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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0年底前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2019-11-28 13:3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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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湖北省政府近日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通知》指出:

淘汰老旧燃煤机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达不到当年国家标准的煤电机组坚决予以关停。及时关停拆除“僵尸机组”,二年以上不运行机组,不再安排优先发电计划;三年以上仍不运行机组,动员企业主动申请关停并核销容量。鼓励小型供热机组尽早退出运行。

2019年6月底前制定燃煤机组专项淘汰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实施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加快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对于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2018年底前除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外其他机组实现超低排放;2019年底前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现超低排放,W型火焰锅炉机组烟粉尘、二氧化硫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积极推进氮氧化物深度治理。

武汉、襄阳、宜昌等地2019年底前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稳步推进燃气机组脱硝改造。

详情如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7日

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全民共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重点突破,以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强化联防联控,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0%、20%和10%以上,全省17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低于47微克/立方米,平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一公里外的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必须进园区,全省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项目节能环保审查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法规、标准、政策,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省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各市州开展“三线一单”具体落实工作。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等七个城市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负责)

2.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以及长江沿线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积极推进6市1区老工业区151家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促进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到2020年,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完成90%以上。各市州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予以停产。(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按职责负责)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分年度制定实施《湖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煤炭等行业为重点推动落实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省经信委负责)

大力化解钢铁等过剩产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工作安排,逐年完成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加大查处力度,严防退出产能恢复生产,严厉打击取缔地条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炭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4.强化“散乱污”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2019年6月底前,各市州完成摸底调查,建立管理台账,编制完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各市州“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监管。实行拉网式排查,实施分类处置。各地建立整改挂账销号制度,对已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停产关停类基本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限期迁移至合规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类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各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或京津冀地区产业转移应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5.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实施《湖北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方案》。重点抓好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及重点支持园区建设,积极支持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省75%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统筹规划集中供热项目,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探索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负责)

(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6.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严格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到2018年、2020年底,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分别控制在1.79、1.89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分别累计下降11%、16%。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到2020年,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54%以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强化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到2020年,武汉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7年削减500万吨,襄阳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7年削减60万吨,宜昌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较2017年削减45万吨标准煤以上。(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7.积极推广利用清洁能源。科学规划区域能源供应,优化能源使用与分配,因地制宜利用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到202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5%以上。(省能源局负责)

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省内天然气干线、支线联络线和储气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LNG资源,构建多元化供气格局,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有序推进“气化乡镇”工程,提高天然气通达能力。拓展培育天然气消费市场,扩大工业、发电、交通等领域用气规模。到2020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90亿立方米,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超过6%。(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8.做好燃煤锅炉专项整治。深化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地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试点工作。根据全省气源保障和储气调峰能力,坚持“以气定改”原则稳步推进“煤改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参与)

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市州城市2019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县级城市2020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类别,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9.淘汰老旧燃煤机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达不到当年国家标准的煤电机组坚决予以关停。及时关停拆除“僵尸机组”,二年以上不运行机组,不再安排优先发电计划;三年以上仍不运行机组,动员企业主动申请关停并核销容量。鼓励小型供热机组尽早退出运行。(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2019年6月底前制定燃煤机组专项淘汰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10.强化煤炭消费管控。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研究制定推进山区替代能源项目建设的意见,开展洁净煤试点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洁净煤。(省能源局负责)

年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重点用煤企业要有优质煤储备,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省能源局、省经信委负责)

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和散煤销售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依法开展商品煤质量抽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加强对散煤销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散煤销售点。(省能源局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支持“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各地政府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11.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扩大绿色建筑覆盖范围。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住建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等参与)

(三)大力实施运输结构调整,发展绿色智慧交通体系。

12.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湖北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行动方案,2020年底铁路客运周转量和水路货运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大幅提升铁路客运货运比例,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到2020年,全省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500公里以上,全省铁路货运量大幅提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推进高速铁路建设,建设干线货运铁路。重点推进福银、襄荆等通道高速铁路建设,加快推进杭瑞、京九等综合运输通道中的铁路建设。积极推进沿江高铁开工建设,打造与长江货运通道功能互补的沿江快速客运通道。加快建设蒙华煤运通道,为华中能源供应提供保障。重点建设主要港口核心港区铁路集疏运通道,着力推进核心港区和重点港区的疏港公路建设,完善物流园区、大型产业园区集疏运体系,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加强现代港口集群建设。加快推进武汉、宜昌、荆州、黄石、襄阳五大港口群建设,重点开展武汉阳逻港区、黄石新港铁水联动示范工程建设和营运,引导中长距离大宗散货和集装箱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完善铁路货运线网和港口码头规划布局,继续推进“一港双园”模式发展,到2020年,全省港口货物吞吐能力、集装箱通过能力分别突破4亿吨和500万标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重点推进多式联运,大力推动“互联网+”交通运输发展。依托综合交通骨架网,加快打造沪汉渝、福银、京广、襄荆等多条物流大通道。争取在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鄂州及恩施等地开展多式联运示范项目,重点打造一批江海直达运输、内外贸铁公水班列、散改集联运、零担铁公空联运等多个方面的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综合客运枢纽和现代物流园区,推进综合交通一体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13.加快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加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其中,各城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比重2018年、2019年应分别达到55%和65%。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湖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力争建设充电站不低于410座,充电桩约19万个。(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提高铁路电气化率,适度超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港口岸电、机场桥电系统,促进交通运输“以电代油”。(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负责,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参与)

积极引导营运车船向清洁化发展,积极建设绿色航运示范区。2020年底前,打造十堰丹江水库、鄂州梁子湖“绿色航运示范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14.积极推进燃油油品升级。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重点保障清洁柴油供应质量。推进武汉石化、荆门石化、潜江金澳等炼油企业油品升级改造。(省能源局牵头,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鼓励武汉、襄阳、宜昌等市提前供应。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按职责负责)

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省能源局、省商务厅参与)

15.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逐步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加强机动车生产领域源头管控。严厉打击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违规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禁止使用质量不达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强化车用尿素生产企业质量监管。(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信息共享和核查机制,积极搭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各地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参与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的机动车维护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16.加强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全省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严格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每千克的柴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大力开展港口岸电建设。编制全省港口岸电建设方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2018年完成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武汉、宜昌、荆州、黄石等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改扩建港口码头应同步落实岸电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参与)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各地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实际,由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武汉市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叉车、牵引车等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湖北机场集团等参与)

(四)开展工业污染源减排治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排放。

17.实施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加快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对于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2018年底前除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外其他机组实现超低排放;2019年底前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现超低排放,W型火焰锅炉机组烟粉尘、二氧化硫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积极推进氮氧化物深度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能源局参与)

武汉、襄阳、宜昌等地2019年底前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稳步推进燃气机组脱硝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能源局参与)

18.实施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动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积极推进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对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焦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省环保厅负责)

推动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等重点城市,涉及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等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及锅炉,全部严格执行《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参与)

注重过程控制,以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技术改造。(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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