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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司长史玉波就电网安全问题答记者问

2002-05-27 12:20关键词:电网电力电网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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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经贸委第30号主任令发布了《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司长史玉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国家经贸委制定《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史玉波: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议》。这些管理规定或决议是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记者:《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史玉波:《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与电力生产、传输过程直接相关的控制系统及数据网络系统。国家电力调度数据网包括各级电力调度之间的数据网和控制系统内部的局域网。所有与之相关联的发电厂、电网、变电站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都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鉴于全国电网和电厂的控制系统以及数据网络在通道基础、应用特性、安全要求、服务对象、技术发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许多系统和设备已运行多年,原则上要求新建的系统在接入网络时必须遵守本《规定》,旧系统在更新改造时也应遵守,与本《规定》的原则发生冲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接入系统必须尽早进行改造,消除隐患。   记者:《规定》在安全防护的技术要求上有什么规定?   史玉波:加强电力监控系统和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必须坚持技术和管理双管齐下。由于技术方面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本规定提出了两条总的原则,即“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的系统的影响”和“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或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实现上下级异地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通过划分安全等级,重点保护安全等级较高的电力控制系统。考虑到物理隔离的实施较 为困难,提出了“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安全隔离设施”这一原则要求。另外,为了保护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安全,调度数据网络在技术层面,“应当在专用通道上利用专用网络设备组网,采用专线、同步数字序列、准同步数字序列等方式,实现物理层面上与公用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均不得与因特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记者:刚才史司长介绍说加强电力控制系统和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必须坚持技术和管理双管齐下,那么能否请史司长介绍一下《规定》在管理方面的要求?   史玉波: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管理是网络安全的极其重要的一环。《规定》在管理方面,首先是明确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安全防护责任制,即“各电网、发电厂、变电站等负责所属范围内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本地电力监控系统及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管理”,并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新建系统的安全防护核准制度方面,规定“新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节点和应用系统,须 经负责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调度机构核准”,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新建系统符合安全规范。同时要求“对各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已有节点和接入的应用系统,应当认真清理检查”。在现有设备的运行管理方面,要求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故障恢复措施”,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方面,“与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管理、项目审查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造成电力监控系统 或调度数据网络系统安全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电力系统贯彻《规定》,当前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史玉波: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规定》将于6月8日起施行,留出了一定的施行准备时间,电力系统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要对照《规定》的要求,确保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止电网事故的发生,为电力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当前工作的重点,一是要确保计算机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隔离;二是要确保电力调度专用数据网络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三是要落实安全防 护责任制,各相关单位要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小组或专职人员;四是要强化设计、审查、招标、实施、运行等工程各阶段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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