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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对民营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2002-10-29 10:02关键词:优惠电价民营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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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日前出台系列措施,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良好的发展空间。
  对民营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对上年度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由于生产能力提高而当年新增用电量6%以上的工业企业,新增部分电量继续执行每千瓦时0.46元的优惠电价;对整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的以电代煤、油气的能源替代工业用户继续执行每千瓦时0.30元的优惠电价;对使用电锅炉或煤(油)锅炉改造为电锅炉并可单独装复费率表的用户执行每千瓦时0.4元的优惠电价。 
  对于自愿放弃自备电厂建设和自愿放弃自备电厂发电(扣除已享受丰水期电量部分),腾出电量空间让现有公用火电厂发电的大工业用户,继续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43元和0.28元的优惠电价;对上年用电量在1200万千瓦时以上,当年新增电量愿意安排在春节、国庆、五一节所在月份使用的直供大工业用户,执行每千瓦时0.46元的优惠电价。 
  执行丰水期优惠电价政策,对上年度用电量700万千瓦时及以上,没有拖欠电费并愿意将与上年同期对比新增长的当年用电量安排在丰水期使用的企业实行每千瓦时0.28元的优惠电价。 
  对列入省定的成长型企业、省百家重点企业及省、市重点跟踪的新增长点项目企业执行电费折扣或优惠电价政策,具体办法以福建省下达的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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