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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发布2号令

2002-11-06 10:24关键词:电力公司国家电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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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令 第2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实施阶段加强发电厂管理的规定》已经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请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将本令转发至各独立发电公司和所属发电企业。
副总经理 赵希正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了保障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实现发电集团公司组建过程中的平稳过渡,确保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国家电力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电力体制改革期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必须切实负责,坚守岗位,严格管理。对于因不履行责任制、工作不力而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领导人员,要按现有规定追究责任。
二、在发电厂正式交接之前,各分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应按现有的指挥管理体系,加强对发电厂的管理,切实负起发电厂安全、稳定和资产管理的职责,要按计划保证设备技术改造、机组检修等必要资金的落实;各发电厂应严格服从上级主管单位的统一领导,做到指挥不断、秩序不乱。
三、各发电厂应认真执行《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要加强对电厂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其运行可靠、动作准确,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并根据公司《关于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秋季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对于秋季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应及时安排整改。要根据冬季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爆、防冻工作。
五、各发电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网省公司确定的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网省公司对各发电企业2002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项责任制考核不变。当前特别要强调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和网省公司颁布的各项有关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目突击花钱和分钱分物,严禁扩大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发【00】69号文件,贯彻国阅【02】18号文件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网省公司和发电厂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认真制定好各发电厂明年的技术改造、机组检修等各项生产经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和实施好今冬明春的发电设备检修工作,保证设备具有良好的健康状况。各发电厂要加强对发电设备的运行管理,精心维护,精心操作,杜绝违章操作;要按照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工作,确保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七、要高度重视燃料管理工作。各发电企业要把保证电煤供应作为重要工作抓好,必要时指派专人到有关煤矿、路局落实车辆和货源,按照规定的储煤量做好今冬明春的燃料储备工作,确保冬季用电高峰的安全发电。
八、继续抓好在建电源项目的管理,要特别抓好西电东送、电源结构调整重点项目的建设,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和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投入,保证工程进度,杜绝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发生。继续做好拟建电源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按原有管理和投资渠道,保证前期工作所需资金,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和资料完整,及时组织、上报有关材料,落实有关条件,确保电源储备项目的工作进程。要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完成今年的电源投产计划。
九、认真落实十六大期间各项保电措施。各发电厂尤其是对电网安全稳定起重要支撑作用的发电厂要严格按照电网调度的安排,做好机组的消缺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安排好重点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确保机组在十六大期间安全稳定运行。
十、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排解各种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特别要注意防止"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稳定因素,挑拨、煽动闹事,破坏正常生产秩序。确保政治稳定、队伍稳定和工作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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