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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等通知:明确主辅分离有关问题

2003-08-18 00:00关键词:国资委主辅分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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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就原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859号)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 
  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通知说,859号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通知说,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印企业划分标准执行。143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通知说,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看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关于中央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范围,原则上应确定为辅业中的中小企业.通知还就关于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联合批复的程序作了规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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