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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停止审批未按期脱硫电厂新扩建项目

2005-06-23 00:00关键词:电厂脱硫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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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日前做出决定,对未按期脱硫电厂,将停止审批企业及所属电力集团在山东省其他地区的新扩建项目;对脱硫设施长期不运行的电厂,将暂停执行上调电价的政策。

    为此,山东省通报了国家和全省“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重点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对未启动脱硫项目的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石横电厂,华电国际淄博热电有限公司,华能国际日照电厂、辛店电厂,鲁能发展莱芜电厂,博汇热电厂,山东惠普矸石电力公司,光明热电厂,新泰市热电厂,肥城热电厂,泰安热电总公司等12家企业进行了通报。

    山东省明确规定,加大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的监管力度,对未按时完成国家和省“十五”脱硫计划的企业,省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在编制山东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时,根据绩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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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电力行业各发电企业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标,并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控制新老污染源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运用经济杠杆,推动电厂脱硫工程的实施,支持重点发电厂的烟气脱硫工程。山东省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已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其上网电价比未建成脱硫设施的机组上调0.015元/千瓦时。

    去年,山东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82.1万吨,比上年下降0.8%,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54.4万吨,其中火电行业89.5万吨,占58.0%。该省列入国家《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29个项目中,有23个属于现有火电厂脱硫项目。截至目前,已建成5个,在建13个,5个未开工;省计划中现有火电厂脱硫项目共39个,其中已建成10个,在建16个,未开工项目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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