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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新规出台 改准入制度为注册制度

2005-11-18 00:00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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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了解到,比较2003年《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此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结合两年来的实践经验出台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法规更加明确了电力市场监管过程中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法条更具有操作性。该办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

    《办法》指出,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办法》将市场运营机构统称为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明确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办法》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不再对电力市场实行准入制度,改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电力监管机构制定或者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过于原则,《办法》则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注册管理、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电力市场争议处理、信息公开与披露的规定更加具体,同时依据相关法规对具体章节的内容进行了简化。对电力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比如电力企业、电网公司的监管职责更具体、明确更具有法律依据。

    《办法》细化了法律责任,指出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的;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使市场操纵力的;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将按照《电力监管条例》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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