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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重点推进十大节能工程

2006-08-01 00:00关键词:发改委节能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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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等8部委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切实组织实施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努力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7月26日召开的全国节能工作会议上表示,必须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马凯指出,要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当前,电力供求矛盾趋于缓和,有些地方又在酝酿发展高耗能产业,对此必须坚决制止,防止出现恶性循环。抓紧研究制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具体办法,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力度,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重点淘汰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如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化立窑生产线,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等。

  国家发改委要求实施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分别是: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据测算,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可实现节能2.4亿吨标准煤(未含替代石油),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根据通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解决。为调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对节能项目投入的积极性,"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马凯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以保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顺利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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