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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改革:输电配电面临分拆独立运营

2006-11-10 00:00关键词:输电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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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年的煤电矛盾让企业和政府都苦不堪言,煤炭那边嚷着煤价还不到位,计划电强占了煤炭的利润,实际上,电力的上游———发电部分已经市场化了,不透明的只有下游的电网这块。”一位发电集团的负责人苦恼地告诉记者。

  昨日,一位参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官员向记者透露,国务院近期将公布电力体制改革具体的实施意见,其中动作最大的将是输配分开和拆分电网。这意味着电力系统最后一个壁垒将被打破,而电网经营成本的透明化是整个电力体系市场化的必经之路。

  输配电成本不透明

  目前我国共有供电企业2989家,分别归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利部以及地方。根据2002年国务院下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规定,作为电网公司的辅业资产,多元化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经公司)应该被剥离出去,实施自主经营。据了解,目前多经公司多数依附于供电企业,垄断受电工程及相关业务,同时,这些三产、多经公司的成本都计算到电网成本中,造成国家电网等集团公司主辅业未分离的背景下,电网企业成本不透明。

  一位发电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发输配售四个环节中,发电因市场化成本已经逐渐透明,但因为输配环节的成本不透明,导致定价部门国家发改委很难弄清楚电价成本,这也意味着因为输配环节的垄断,导致目前的电价并非是合理的。

  河南省煤炭运销公司煤电专家李朝林认为,煤炭企业一直在为电力输配垄断埋单,因为由政府制定的电价难以按照市场成本计算,已经市场化运作了的煤炭企业在电煤供过于求时,不得不在竞争中纷纷压价卖煤给电力企业,而到了电煤供不应求时,还必须按照政府要求低价给电厂供煤。在李朝林看来,煤电就像一座金字塔,最底层是煤炭,中间是电厂,顶端是电网。现在煤炭和电厂都市场化了,电网才是真正的“电老虎”,它的成本,一头可以转嫁给社会,一头还能压到电厂。

  输电配电分拆运行

  显然政府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11月1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重点解决电源结构不合理、电网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第一项主要任务是抓紧处理厂网分开遗留问题,逐步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

  一位参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官员向记者透露,国务院近期将公布电力体制改革具体的实施意见,其中动作最大的将是输配分开和拆分电网。

  输配分开,意味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的输电网和配电网要进行拆分,最终可能会拆分两大电网公司分别成立输电公司和配电公司。

  输配分开在2005年已被明确为电力体制改革下一步的突破口。2005年底召开的中国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第八次会议上,讨论了输配分开的具体方案,即在“十一五”期间,把输电和配电环节“从资产、财务和人事上打开”;在售电环节,将把现在的供电局改组为多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把配电网的建设运行下放地方。在输配分开之后,电网才能变成一张纯粹的输送网络,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才能形成。

  国家电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王强指出,输配不分的体制已经成为各项电力改革向前推进的障碍,各有关部门正在开展输配分开的研究,今年将开展输配电试点与输配业务核算。

  一位发电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厂网分开后,改革要有延续性,现在发输配售四环节中,中间环节集中在电网一家,成本不清楚,导致竞价上网的条件并不成熟、不到位,输配电分开放开中间环节市场、再实现电价市场化——实行两部制电价,最终才能真正具有竞价上网的市场条件。在这其中,输配分开是必需的一步。

  ■专家观点

  供电企业应交地方政府管理

  资深电力专家认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是建立市场主体,必须使供电公司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代表城市和终端消费者向发电企业购电,供需双方根据电力需求的特性制定结构性电价模式,城市再将购电模式传递给消费者,通过经济杠杆调动所有电力消费者参与用电结构的优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是作为配电方的供电企业必须交给地方政府,培育地方主体,而不能作为电网公司下派机构。

  ■电力改革历程

  ●1997年-1998年,电力行业政企分开电力部撤销,国家电力公司承接原电力部下属五大区域集团公司、七个省公司和华能、葛洲坝两大直属集团。

  ●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决定由国家计委牵头,成立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工作。

  ●2002年12月,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两大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即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国电、华电、华能、大唐和中电投。

  ●2003年3月,国家电监会成立,开始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者的职责,实现“政监分开”。

  ●2003年6月,《电价改革方案》下发。

  ●2005年2月,《电力监管条例》颁布。

  ●2006年2月,十一五电力体制改革任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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