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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关停小火电标准

2007-02-08 00:00关键词:发改委火电小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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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了《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规定, "十一五"期间,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一律关停。同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并可通过转让发电量、排污和取水指标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具体关停标准为:(1)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2)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3)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4)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本省 (区、市)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5)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意见》称,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电力监管机构要及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将其解网,不得再收购其发电,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再对其发放贷款;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

  《意见》提出,关停小机组,实施"上大压小"策略,且"上大压小"要将新建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机组挂钩。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局长赵小平介绍,为了调动地方和企业实施"上大压小"的积极性,允许按一定比例折算,即:建设30 万千瓦机组要关掉24万千瓦小机组,也可按等煤量计算。

  赵小平称,"十一五"期间,要力争确保全国关停小燃煤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包括关停燃油机组70 0万~1000万千瓦。到2006年底,我国电力装机容量已经达到6.22亿千瓦,电力供应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这为关停小火电,提高能效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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