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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供电局:有序用电迎峰度夏

2007-07-13 09:37来源:江门日报关键词:迎峰度夏有序用电供电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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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峰抢修

  盛夏来临,供电形势趋向紧张,由此,目前的供电形势和供电保障问题引起了用电户尤其是大用电户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带着用电户所关心的问题,走访了台山市供电局副局长陈一捋。 
 
  关于当前的供电形势

  目前台山的电力供求比较紧张,但是,与周边的兄弟县市相比,我们的用电仍是相对宽裕的。佛山、东莞、广州等地去年以来由于负荷缺口较大,已长期执行“开五停二”的错峰方案,近期江门城区、开平、恩平拉闸限电的线路负荷及线路条数都高于台山。  

  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电

  在全省缺电的大环境下,台山供电局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对一些企业合理地制定错峰措施,建立和谐的客户关系,在夏季用电紧张之时,供电部门将做好负荷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报纸、电视及网络等媒体公布缺电情况及用电方案。加强电网的日常维护工作,组织好值班力量和抢修队伍,及时排除各类故障和隐患,确保高温高峰时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另外,“95598”电力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用户关于用电方面的咨询、求助,以确保用电安然度夏。

  在电力供应紧张的形势下,台山市的用电原则都是“先生活、后生产”,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不受拉闸限电的影响,台山供电局市场部、配电营业部努力做到“缺电不缺服务,限电不限真情”。加强有序用电的监督管理,在配电营业部设立一急修班,对辖区内有序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抢修、故障、部份用户超时欠费停电的供电任务及特殊情况的紧急处理。  

  关于轮休用电的含义

  何谓轮休?陈一捋解释,所谓轮休,就是指纳入错峰的用电用户实行轮流休息的意思,即有的用户星期一当作星期日休息,有的星期二当作星期日休息,依此类推。

  开六停一,即一周内正常生产用电6天,停止生产用电1天。

  错峰用户,2007年将工业专变用户均列入错峰用户。其他商业用户、非工业用户没有列入错峰范围。

  轮休用电,就是错峰用户在轮休日早上8点至晚上10点停止生产用电,即动力负荷用电,仅保留照明、生活、保安用电。 
  
  关于错峰用电预警信号

  错峰预警信号分三种:白色、黄色、红色

  白色预警信号——表明无论当时用电负荷是否在网供指标以内,地调经将备用的地方电源全部开出,将已并网地方电源出力带满。

  黄色预警信号——表明除了执行白色预警信号内容外,还要采取自觉错峰措施,尽量将用电负荷控制在网供指标范围内。

  红色预警信号——表明除了执行白色、黄色预警信号内容外,各地调必须自行采取一切可能的错峰措施(包括强制错峰),将用电负荷控制在网供指标范围内。  

  关于错峰用电执行顺序

  供电部门对轮休用户安装了负荷监控系统(在电力大楼可以监控用户的用电情况),一旦发现不自觉执行轮休制度,当即发出警告通知,要求马上停止动力生产用电。对警告后仍不自觉执行的,供电人员可以当场对企业采取强制限电措施。当台山电网超负荷用电时,将启动应急预案即执行强制错峰制度(限电序位表)。具体来说,就是按如下4道程序执行:

  1、企业自觉错峰用电——即企业在轮休日停止生产用电,可以保留办公、照明、保安、生活用电。通常我们客服中心提前一天发手机短信提醒用户执行。

  2、强制企业错峰用电——即错峰用电稽查队检查发现不自觉执行错峰用电的用户,检查人员立即发出警告,并通知其马上执行错峰用电;对警告后仍不执行,检查人员可以当场采取强制限电措施。

  3、实行企业避峰用电——即实行上述措施后仍未达到电网要求和用电负荷超出台山市分配指标时,执行避峰措施。这种情况通常我们通过电话跟一些大用户进行个别沟通执行,我们曾与金桥铝厂沟通,要求金桥顶峰发电,同时把生产负荷在早上10点半降下来。

  4、线路强制错峰用电——当以上措施实施后仍未达到用电网错峰负荷指标要求,为确保电网安全,由电力调度部门执行线路强制限电,当负荷缓解时供电。通常这种情况悬挂红色预警信号,并在10分钟内完成强制限电。这点请客户理解,本周二我们执行了本措施,当日地调要求我们在5分钟内将负荷压下去,我们不得不将西湖Ⅰ、Ⅱ、Ⅲ、Ⅳ线拉闸了,造成对西湖工业区客户影响生产,请多多包涵和理解。这种情形基本没有时间让我们通知用户才拉闸。日后,我们尽量避免。  

  关天检查与监督处罚

  陈一捋说,根据台经贸20058号文的规定,错峰用电工作由市经贸局统筹组织,制定有关错峰用电措施,指导和协调、督促。对不执行错峰用电的企业采取劝告指导,限制用电,中止供电等措施进行处理,检查处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为依据,即第32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以及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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