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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促其节能降耗

2007-10-12 15:31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电价高耗能节能降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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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三部委通报批评了部分省、区在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立即停止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行为。同时,国家决定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取消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

  今年6月份,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其中,河北、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对仍在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用电名义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的四川、湖北等省,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行为。没有按照要求取消优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调减其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项目。调出规划的电力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三部委要求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各地要在2007年12月1日前将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和执行差别电价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备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全面、及时地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据悉,经国务院批准,今后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将由以前上缴中央国库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通知》宣布,取消国家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据悉,1999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曾联合发文对13家产能规模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优惠2分钱左右;2000~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氯碱企业用电价格比其他工业企业平均每千瓦时累计少提价约2分钱。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发展,促使其节能降耗,决定取消上述电价优惠政策。

  《通知》说,今年四季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电网企业提高、降低或变相降低标准向有关高耗能企业收取差别电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地区或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提请国务院通报批评。(任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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