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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需创新制度安排

2008-03-05 14:54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节能节能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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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评论员

  两会伊始,资源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问题就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就此提交了相关的议案和提案,大家的建议集中在完善法律体系与强化环境执法方面。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完善法律制度促进节能减排的建议》提案比较有代表性,该提案说:一边是环境立法爆炸,另一边却是污染与破坏加速;一边是执法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另一边是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一边是加大重罚严惩的力度,另一边是相当多的法律责任条文从来不曾被适用过。

  反思我国过去的节能减排、环保立法与实践,重原则性立法轻操作性制度建设、重行政手段轻市场机制、重事先审批轻过程控制、重运动式执法轻常规型管理、重企业追究轻政府责任等等,问题与缺陷是明显的。代表、委员们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对此,笔者认为,立法的完善和执法的改善,如同我国日趋进步的法制化进程一样,是一个长期的艰苦过程,当务之急是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尽快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通过制度创新促进节能减排。

  首先是要强化政府责任。企业是实施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主体,但政府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必须真正解决运动式执法、以审批代替监管、以处罚代替服务、以企业责任抵消政府责任等问题。完善各级政府首长问责制,将对政府节能减排考核的指标、考核程序、考核后果等内容形成严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并严格实施。

  其次是要引进市场机制。改变长期以来高度重视行政手段轻视市场手段的观念,建立健全中央转移支付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资源性产品市场定价制度、再生能源与节约能源经济扶持制度、节能减排资金市场经营制度、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等等,通过建立新的资源配置机制,使价值规律能够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作用。

  以电力工业节能减排为例,2007年,电力行业全年关停小火电机组533台,共计1438万千瓦,超额43%完成国务院确定的2007年关停目标。发电煤耗同比下降10克/千瓦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9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760万吨。电力工业实施节能减排,对于实现“十一五”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有一点必须指出,电力行业2007年能够超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其主要原因是中央电力企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另一个因素是多年来电力企业本身也因“上大”的需求而积累了一定的“压小”动力。但是,随着企业本身动力的爆发性释放完毕,历史遗留问题复杂、人
员安置困难等矛盾日渐凸显,今年和以后小火电关停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上大压小”是电力工业实施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的方向和重要途径,必须在实践中继续坚持,也有必要在政策创新中继续完善。首先,有关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落实其配套的经济和社会政策,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妥善解决关停企业的资产处置、债务转移、人员安置问题。其次,作为电力行业抗冰保电反思成果之一,有关政府部门应该考虑放弃对小电厂“一刀切”的做法,从防灾和安全性的角度考虑,在部分地区保留一部分中小电厂,作为保安电源,使电源的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此外,在“压小”和“上大”的规划上,应该从确保电力供应的角度,从时间和进度上进行严密的衔接,在电力供应比较宽裕的地方,严格按照先“压小”再“上大”的原则办
事,在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可先“上大”再“压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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