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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鼓励企业利用煤矿瓦斯

2008-04-29 09:19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人民网 关键词: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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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8日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获悉:我国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这必将充分调动企业抽采利用煤矿瓦斯的积极性,有力促进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指导方针,提出了16条措施。能源局方面表示,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贯彻国务院的部署,效果初步显现。

  目前,大部分省(市)制定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已落实到企业,这主要包括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及专用工具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煤层气抽采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以及设备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在财政补贴方面,对煤层气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中央财政按0.2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地方财政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补贴。据了解,山西省财政对民用煤层气每立方米补贴0.05元,河北、辽宁等省正在研究制定省级财政对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的具体标准。

  江西等省煤层气电厂所发电量已经实现上网销售。据悉,为鼓励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上网,除去可自发自用外,多余电量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而上网电价比照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即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0.25元/千瓦时)。

  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据悉,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内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按照与天然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

  据了解,在矿业权管理上,涉及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发生重叠的,要求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若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

  对外合作是重要方面,国务院修改了相关条例。据悉,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由原来的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专营,扩大为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正在开展扩大对外合作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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