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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涝电费:供电企业怎一个愁字了得

2008-04-29 14:08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供电企业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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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越胜高英安徽无为供电公司
      完善法制建设政府加强监管和缴费意识电企业改革管理模式

       电费的足额回收是保证供电企业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促进供电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长期以来,在农村经济得到改善,农民收入稳步增长,农村居民生活电费和企业电费回收逐渐得到改善的背景下,地方乡(镇)政府排涝电费的拖欠成了供电企业发展的瓶颈,根据笔者调查,乡(镇)政府的国营电站和行政村的二级站拖欠排涝电费的现象普遍存在,成为当前基层供电企业经营管理中无奈的隐痛。 

      现状:
      农排电费是旧债新伤

      排涝电费的征收和使用是县级政府根据其制定的标准,综合其他因数分解到乡(镇)政府,具体指标由乡(镇)政府负责征收,专款专用。乡(镇)政府根据各排涝站发生电费的实际数额由排涝站、财政所、政府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与供电公司结算。但很多乡镇在管理、使用排涝电费款时很不规范,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排涝电费款。据调查,当前农村排涝电费征收的现状如下:(一)在农户这一层,分解给农民的排涝电费都能足额、按时上缴给政府财政,而政府、行政村却以种种理由从中截留,造成拖欠。另外,有些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和乡镇的撤并也是造成排涝电费拖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而供电企业在催收排涝电费时,无法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显得很无奈。(二)早几年为了使惠民的农网改造早日造福于广大农户,且改造初期农户不理解,因此供电企业需要取得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此时开口“讨债”会直接影响改造的进度,供电部门只得“忍气吞声”。(三)在防汛排涝的特殊用电时期,供电企业为了履行社会责任,为了抗洪抢险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确保防汛排涝用电,由此既造成了排涝电费回收的被动,也滋长了政府欠费的不良习惯,导致多数乡镇的排涝电费在逐年增加,形成恶性循环。

      以笔者所在的无为县汤沟镇为例,该镇毗邻长江,雨水充足,每年排涝电费的发生额都较大。从1998年洪灾起,每年镇政府拖欠排涝电费都在50万元以上,这对一个年发生电费不过200余万元的乡镇供电所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包袱;而截止2007年底,全县排涝电费欠费已高达500万元。近年来县供电公司和基层供电所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苦口婆心乃至“低声下气”追讨排涝电费,虽有所成效,但至今欠费仍然较多,供电企业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就基层供电所而言,欠费已严重影响了供电所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年度目标的完成。而上一年度的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又将影响下一年度的各项工作。供电所的中心工作原本是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地方供电,服务农村老百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然而现在工作中心却已经移位,很多基层供电企业已把催收排涝电费当成了头等大事,安全工作何从谈起?农民应享受的供电服务又如何得以保障?

      后果:
      阻碍供电企业正常运转,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巨额欠费给供电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供电企业对此却完全无能为力:灾情大于天,不能停电;灾情结束后,电站基本不用电,停电催费不起作用。而供电企业终日为排涝电费奔波,安全供电,优质服务水平必然会有所下降。应收的排涝电费滞留供电企业账面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损失,如对这部分不良资产进行核销,表面是国家财政减少了收入,实际上是供电企业在默默承担了超出企业行为的社会责任,垫付了巨额的排涝电费,使本来急需发展的电网建设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而供电企业对发电企业的电费又必须提前足额缴纳,欠费已使供电企业到了举步维艰的境地,无法挤出有限资金投入到设备升级和改造之中,经济要发展,电力须先行形成了空话。对基层供电企业而言,上一级供电企业在安排农网改造计划时,也将考虑下一级供电企业当年各项工作任务包括电费任务的完成情况,任务完成的多与少将直接与改造计划挂钩,为此欠费也制约了农村电网的建设与发展,进而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乡(镇)政府也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同时,供电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常运转,不断加大对基层单位电费回收的考核力度,除足额回收当年的电费外,还对陈欠电费下达了一定的回收比例,直接与基层供电员工工资挂钩,由于电费回收工作考核力度加大,已严重影响基层供电企业正常工作和职工队伍的稳定,由此引起的消极怠工现象时有发生。
      供电企业的快速发展必将推动地方的经济建设,使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因政府欠费影响供电企业发展,实在令人扼腕叹息!

      解决措施:
      完善法制建设,政府加强监管和缴费意识,供电企业改革管理模式

      一、供电企业巨额排涝电费欠收的原因有三:一是国家和省两级财政没有明确设立专项排涝电费;二是涝情发生的某些地方政府部门财力不足,个别地方政府债务累累,挪用排涝电费导致欠费的现象屡见不鲜;三是对供电企业的偏见。《防洪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在排涝电费问题上,供电企业承担了巨大的社会责任,创造了可观的社会效益。而在如此的贡献之后在回收排涝电费时却遭受莫大的漠视,这实际上是政府的不作为。同时笔者认为,《防洪法》也需要补充和细化,应该对专项抗洪资金使用细化和量化。各级政府应对乡(镇)政府水、电费的资金使用加强监管和审计,根据县政府的分解征收指标,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乡(镇)政府应对排涝电费等政府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电力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积极努力,促使诸如《缴纳排涝电费办法》之类的地方法规尽快出台,将排涝电费的使用用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规范自然灾害中行政部门和自然人的支付电费义务。同时相关法规的外延应该扩大,把规范“抗旱电费”相关的内容一并写进去,这样供电企业就做到有法可依,为保证排涝抗旱电费收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供电企业对电费回收要做到早准备、早预案、早落实。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做到措施有效,才能增强防范和抵御电费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协助政府制定交费计划;对已经拖欠排涝电费的乡镇,要取得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支持,督促其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分批,限时归还。供电企业同时还应摈弃为考核而考核的管理模式,在科学分析、有效预警的基础上,创造一个科学健康的电费回收管理及考核机制,保证其良性循环发展,既要通过考核对实现电费回收起到促进作用,又能激发广大一线员工积极努力工作的热情和聪明才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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