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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电力企业应如何依法维权

2008-09-05 14:40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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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企弱势时应懂得依法维权
      -------浅谈基层电力企业应如何依法维权
      安徽电力界首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李丽

       案例一:根据当地县供电公司与某用户所签的有效《供用电合同》内容,某用电户因个人在家中私接乱拉农排电线,而触电死亡,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将当地供电机关告上法庭,理由是:供电局电打死人后,拒绝赔偿并与当地政府勾结,草菅人命。使供电企业在社会上精心树立的社会形象大打折扣,使企业经营者在当地外部经环境艰难。

      案例二:某垂钓者,擅自无视供电部门"严禁在高压线下垂钓"的警示牌,在钓鱼时,鱼钩甩挂在高压线上触电身亡,经权威部门鉴定,高压线对地距离符合安规标准且警示牌完好无损,但死者家人状告当地供电部门,电打死人不赔偿,四处上访、宣传,让供电企业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由于需回复这些无理法律诉讼,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供电企业在当地正常的业务经营。

      案例三:县级供电企业经常面临艾滋病患者或残疾人群,恶意拖欠电费和索要残疾人就业补贴,如果依之顺之,电力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如果依法采取应有的企业维权行为,这些特殊群体将会以社会弱势人群上告供电企业,到处破坏电力企业声誉,聚众到供电部门闹事,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案例四:某电力用户认为电力部门的优质服务就应该是无偿服务,拒交和合法工时费用和安装服务费,当供电部门依法所要时,用户聚众围攻收费人员,且上告到当地政府或越级上告至省级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由于电力系统内部对信访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和责任追究,尽管反映的情况经调查不属实,但由于要配合层层调查,当地供电企业深感力不从心,身心疲惫,经营维艰。

       笔者认为首先应懂得依法维权,要做到有效地依法维权,关键要做到"四个有"和"四个要"。
       第一个"有"是电力企业应有规避不法侵害的维权意识。
       记得在美国官方霍姆斯《普通法》中曾经这样说"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电力企业是社会公益性行业,坚持以"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从主观上讲"害人之心不可有",从客观上说"防人之心不可无"。纵观侵害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例外,大多是自身缺乏防范意识所致。

      企业领导是推行法制化管理的核心,他们在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参与的业务洽谈、签订供用电合同、走访大客户等等带有社会性的电力业务都关乎着企业的利益,如稍有疏忽就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领导干部学法,全面熟悉、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的内容,增强依法治企的意识和依法护企的能力,逐步实现企业从单纯的行政管理到法制化管理的转变,使企业领导从思想上树立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毕严,违法必究"的依法维权的管理理念和规避不法侵害的维权意识。

      第二个"有"是指电力企业应有一支精通法律知识的职工队伍。
      在基层电力企业中,真正与客户和法律最多的应该说是基层农电职工队伍。这几年随着电力企业的向着集约化、现代化的转型发展,已从粗放型管理模式向精细化模式转变,真诚、高效、优质的电力服务已成为基层电力企业获取最大效益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在真诚、高效、优质的电力服务的同时,我们的职工也要学会把我们电力生产中的"四不伤害"原则,用在依法维护我们自身权益中,通过在企业内部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别地搞好法制教育,加大职工专业技术培训的同时,也加强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职工学习《宪法》、《民法》、《合同法》、《电力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不断丰富法律知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模范,达到人人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力求使每一位电力员工树立起"我不被客户伤害,我不被法律伤害,我不伤害客户,我不伤害法律。"培养出一支适应农电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骨干队伍,树立高度的依法从业理念,这样才能做到职工因知法而懂法,因懂法而执法,因执法才不会被法律所累,才不会让企业遭受损失。

       第三个"有"是有一种沉着应战、坚定信心的精神和勇气。
      电力企业在处理经济纠纷中,不论是当原告还是当被告,都要冷静沉着,增强必胜信心,不退却、不让步、不妥协,充分做好"无责"辩论的思想准备,参加辩论有理有据、针锋相对,瞄准弱点紧追不舍,力求把自身的责任降至"零点"。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这样说过"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在以上侵害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侵权者大都怀有故意性。所以,在依法查处时,我们切不可偏信假言,决不能念其引资企业、同情民营企业,无论来自何方的"神灵",都要力排干扰,先杀一儆百,维护《电力法》的权威性。排除干扰要在讲清侵权的严重性、危害性基础上有礼有节的执法。

       第四个"有"是有一套正确处理好维护合法权益与维护当地政府关系的善后方略。
       电力企业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常常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电力企业在面对保护主义干扰时,要敢直言不讳,理直气壮地说"不",毫不顾忌地戳穿侵权者的丑行;讲道理不转弯磨角,不恶语伤人;讲危害,不避重就轻;讲法规,义正辞严,如雷贯耳。让地方保护主义自动退出"保护"。与政府领导交涉时,我们既要做到态度严肃,语言文明,刚柔兼并,指出事情对公不对私,对事不对人,又要做到能进能退,不伤害政府领导的个人感情。
        记得某县供电企业老总曾经诉苦说,"我们若不给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有些违规要求开绿灯,别看我们是垂直单位,只要在它们的一亩三分地上搞经营,单凭借着当地公、检、法机关’’垂直’’也可以把我们’’捏弯’’。"这虽是一句特定环境下的玩笑话,但可见外部经营环境对我们的企业影响有多大。所以我电力企业要在强健自身的同时,与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构建和谐的依法经营关系也很必要,我们可以从这些地方单位聘请法律老师或法律顾问帮助我们更好的为企学法,为企护法寻找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共同利益点,我们严厉查处侵权行为时,不能阻碍当地经济发展。

       我们电力企业查处侵权行为旨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净化电力市场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地方保护主义的愿望之一也是保护当地经济,共同之处显而易见。因此,在查处侵权依法维权权做到"四个有"的同时,还必须要做到"四个要"。

       第一个"要"是指电力企业职工要有严格执法的从业精神。
       我国的《电力法》给电力企业赋予了很大的权力,也对客户有较多的约束。但基层农电工作中,由于农电员工护法意识的参差不齐,在实践中打法律的折扣,以情代法,以权代法,久而久之,侵权者见惯不惊,使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的《电力法》在一些地方失去法律的效力。维权要从自身做起,我们常说"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作为我们企业的电力员工有责任、有义务捍卫法律的的权威,执法必严,给客户作出依法办事的表率。

      第二个"要"是指电力企业职工要有果敢无畏的护法精神。
       严厉查处违反《电力法》的侵权行为是每一个电力企业员工的责任,电力企业职工依法维权的前提首先要有果敢无畏的护法精神,
       要有顶得住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只有果敢无畏地去维护企业和法律的尊严,该诉诸法律索赔的案件决不讨价还价,私下协商。对侵权者绝不以权代法,决不以情代法,亲疏一致,一视同仁,才能合法有效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个"要"是指电力企业职工要有敏锐的洞察力,以防被无理法律诉讼。
       电力企业加强用电监督检查,是规避侵权案件发生和无理法律诉讼的最好方法。培养电力员工敏锐的事故洞察力和分析力,是严防意外伤害案件发生后,电力企业防止被无理提起法律诉讼的最有效措施。电力企业一旦发现因电伤人事故后,要迅速地查明责任,适时介入分析情况,防止不明不白、无中生有地卷进案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发生意外伤害案件。

       第四个"要"是指电力企业职工在维权时要有顾大体,识大局的意识。
       古人云:"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
       电力企业严肃查处侵权行为的同时,也要注重构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和谐关系,要转变观念,确立新的思维方式,采用灵活的方法,顾大局,识大体地去依法维权,珍惜电力企业在社会上刚刚树立起的良好服务形象。在严肃查处侵权行为后,要谦虚谨慎,放下架子,主动上门给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诉说苦衷,密切关系,增进友情,以消除政府领导心中的疑惑,求得理解支持,为企业构建一个良好的依法经营的
外部环境。既要坚持依法维权的原则,但又不能恶化我们的经营环境,法服人,以德感人。

       笔者个人认为当代电力企业也许只有做到以上"四个有"和"四个要"才能扭转强企弱势时面对无理法律诉讼时的无奈与尴尬;我们的电力企业只有以诚为伴,与法同行,才能真正使《电力法》为电力企业健康、平安的发展保驾护航;才能让电力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面对侵权时,懂得拿起"法律之剑"来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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