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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关于公布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法规审查工作的质量,现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等特点,影响面、波及面比较大,不同于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电力安全事故在应急处置、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有必要专门制定电力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电监会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送审稿后,我们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研究机构和电力企业的意见,会同电监会对送审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征求意见稿将电力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对每一等级事故的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主要依据事故所造成的不同等级电网的减供负荷比例、电网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的比例、城市居民用户停电数比例、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占所接入电网负荷的比例等因素确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关于事故报告。
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对事故报告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程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是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时减供负荷或减少出力数值、停运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区域范围、停电用户数、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受影响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第十七条)
三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等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八条)
四是规定了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十九条)
(三)关于事故应急救援。
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对事故应急救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和电力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了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
三是规定了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保障措施,包括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与处置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四是规定电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有关人员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或者疏散、转移、安置有关人员。(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
征求意见稿对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明确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
二是明确规定了组织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即: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
三是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时限,即: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作出批复。(第三十条)
四是明确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09年2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dlsg@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六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核电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配合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各项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内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以及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九条 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的。
(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2、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三)造成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
(四)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60%以上的;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
(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的。
(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1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50%以上。
(三)造成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的。
(四)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30%以上60%以下;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
3、地级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
(五)接入电网负荷为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的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占电网负荷12%以上,或者装机容量18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一次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的。
(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1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5%以上20%以下;
4、电网负荷为2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5、电网负荷为2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三)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直辖市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15%以上30%以下;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30%以上50%以下;
3、地级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
4、其他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90%以上。
(四)接入电网负荷为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的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占电网负荷8%以上12%以下,或者装机容量1200兆瓦以上1800兆瓦以下的发电厂,因一次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五)发电机组因一次故障造成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45天。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装机数量2台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36小时以上。
(七)未构成重大以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水电厂大坝垮坝。
(八)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的。
(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1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8%以上15%以下;
4、电网负荷为2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5、电网负荷为2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三)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直辖市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10%以上15%以下;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15%以上30%以下;
3、地级城市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30%以上50%以下;
4、其他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8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90%以下。
(四)接入电网负荷为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的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占电网负荷4%以上8%以下,或者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上1200兆瓦以下的发电厂,因一次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五)发电机组因一次故障造成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天。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装机数量2台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七)未构成较大以上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电厂灰坝垮坝或者水电厂大坝库水漫坝。
(八)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造成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相关单位;
(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时减供负荷或减少出力数值、停运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区域范围、停电用户数、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受影响情况;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及时保存相关的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等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处置、恢复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散现场人员、停运发电机组或者电力设备、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等紧急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一条 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备、设施,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发布拉限电、调整发电机组出力、启停发电机组等指令,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控制事故范围,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因事故中断向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立即启动自备应急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电网企业应当对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失效的重要电力用户提供支援。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程序启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机构。
第二十三条 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有关人员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转移、安置因大面积停电受困人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与处置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与处置。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事故同时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社会正常供电、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应当按照其所具有的最高事故等级的情形确定事故等级。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电力设备、设施以及因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送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后,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作出批复。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有关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8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隐瞒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年中发生三次以上重大事故的,不得再在相应岗位任职。
第三十七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电力监管机构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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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以视频方式联合组织召开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判新能源汽车安全形势,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会议指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已进入规模化快速发展新阶段,新能源汽车安全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变化和拓展。安全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4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民经济
7月11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被责令停止生产按规定进行整顿,并撤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二级标准化等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求大同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山西省安委办日前发出通报,对近期连续发生的两起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要求各级各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5月下旬以来,随着气温升高,各类管道施工、污水处理等作业,安全风险增加。太原市连续发生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教训极为深
近期,浙江能源监管办召开全省电力安委办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和部署当前全省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会议传达了第64次全国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今年以来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学习宣贯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防止电力建设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原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月1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导则》的通知。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导则》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为提高应对突发性DCS失电的处置能力,2月18日,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开展DCS系统失电事故应急桌面演练。为保证演练的真实性,该公司演练班组提前组织学习了相关事故案例,根据机组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演练方案。本次演练过程模拟1号机组DCS系统失电,造成1号机所有操作员站电脑黑屏,无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8日举行2023年盐田港区锂电池储能集装箱火灾事故应急演习,盐田港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港口,盐田海事局、盐田区应急管理局、盐田交通局、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水上大队、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舟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裕海洋生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
燃气管道作为城市能源供应的“动脉”之一,为市民提供了安全、便利、环保的清洁能源,其安全状况直接影响民生和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坚决遏制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因燃气泄漏、燃爆造成的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全面提高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应对燃气泄漏、燃爆事故的实战能力,近日,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青岛市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21—2030年),规划指出到2030年,总体建成与水域环境保护目标相统一、与区域污染风险水平相适应的海上溢油应急能力体系。海上溢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更加科学高效,陆海空天一体化的海上溢油监视监测网络逐步形成,溢油事故
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自来水供应及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集团。
为切实提升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工作环境,11月26日下午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下属集体企业实业公司联合县消防大队开展了2020年消防事故应急演习。演习前,安质部结合实业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地制定此次消防演习的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要求,为消防演习的成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制定了《危
根据神木市分公司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近日西沟供电所开展了专项学习会议,以提高职工安全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提升安全应急管理水平。会上,所长薛荣堂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逐条剖析了
连日来,安徽沿江江南气温节节攀升,全面开启高温炙烤模式,烈日炎炎炙人。为确保池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施工进度,7月30日上午,池州皖能环保电力公司总经理黄俊一行带着防暑降温慰问品亲切慰问了奋战在施工一线的中国能建安徽电建一公司池州垃圾电站项目部员工。持续的高温酷暑天气,对建设者来
编者按2019年4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第一部专门针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共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为了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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