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项目正文

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2009-01-20 11:13关键词:投资企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

(93)京房改办字第154号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结合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依据本规定为中方职工(临时工除外)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执行。其中,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均应为10,交存基数可以根据每个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确定,也可以按照本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总额确定。有困难的企业经报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房改部门批准,个人和单位交存率可适当降低,但折算后个人和单位月交存额均不得低于30元。外商投资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部分全部列入成本。

第四条自本规定友布之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1987年2月27日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各项补贴标准和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通知》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每月每人30元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和北京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4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投资企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