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电监会起草了《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对公众征求意见。请4月9日前把您的意见和建议发邮件到:wenlong-luo@serc.gov.cn
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监管行为,完善供电监管制度,保障供电安全,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的规定,履行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对供电企业的供电情况实施监管。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经营,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供电安全行为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发生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10千伏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380(220)伏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三)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安装电压质量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定供电电压质量的监测点,并于每年一季度末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的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均设为电压质量监测点;
(二)其他35(66)千伏供电的用户和10(6、2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至少设置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并应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每个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380/220伏)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至少设置一个电压监测点,并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处。
供电企业应当合理选型,安装电压监测装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校验,监测和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要求用户消除影响供电质量因素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产生谐波和冲击负荷的电力用户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供电质量的因素,用户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要求用户治理用电安全隐患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用户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用电安全隐患,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对拒不治理隐患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的规定中止供电。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开始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完整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一次性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的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抢修人员抢修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及“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遵守供电营业区规定,遵守电力业务许可规定,并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规划和审批程序建设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拖延接入系统;
(三)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登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提供上网服务;不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四)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为竞争对手的业务发展设置障碍。
(五)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其他不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或市场交易价和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电价标准和规定,与上网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向用户收费。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用户产权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及趸购转售电单位订立或变更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的成本规则进行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核算成本。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披露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下列有关信息:
(一)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二)国家规定的供电可靠性指标情况;
(三)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四)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五)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六)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七)用户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八)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报送下列信息:
(一)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二)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三)执行销售电价的情况;
(四)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节能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节约能源、节能减排和环保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对依法淘汰、关停或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指令,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对于限期整改的用户,供电企业在收到政府或执法部门同意对其恢复送电的指令之前,不得擅自送电。对于永久关停的用户,供电企业要按规定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终端电能使用效率。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应当定期对供电企业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供电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供电企业监管信息系统。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适时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开展供电业务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发现供电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供电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供电企业长期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没有能力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吊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邻近的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要求供电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再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四十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监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特点浅析——《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解读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原副主任《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对于完备电力市场法规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从逐步探索迈向制度规范的新阶段。理解《规则》的主要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是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至今已满二十年。《条例》是在2002年中国开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支撑新成立的国家电监会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而拟定的重要法规。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电监会和原国家能源局合并,组建新的国家能源局
煤电作为电力安全保障的“压舱石”,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具有重大意义。自2004年电力用户直接购电试点起步,煤电企业电力交易已历经二十年发展。特别是自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颁布后,煤电企业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比新能源企业经历了更长的市场化路程。本期文章将系统梳理煤电入市的政策和实
近日,华润电力、长峡电能、浙江新能、湖南红太阳、十一科技全国多岗招聘,北极星整理如下:华润电力云南公司统筹华润电力在滇所有业务,业务覆盖风、光、水、火、储等电源项目开发、建设、运营,以及综合能源服务,项目覆盖云南省多个地区。截至2024年底,公司正式员工200余人;并网装机容量112.83万千
前不久,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总结了2024年成绩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形势,明确了2025年需要落实的重点任务,为能源监管机构进一步指明了主攻方向,提供了实践路径。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司”)在能源监管中
12月30日,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发布公告,拟撤销河南鼎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详情如下: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拟撤销河南鼎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公告河南鼎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安阳中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南召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鹿邑旺能环保能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甘肃能监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公告,新建发电机组所属企业应在机组完成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证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不得继续参与交易。详情如下:关于进
10月25日,无锡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南电路10MW/20MWh新型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深能南京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东路18号无锡新区空港产业园区深南电路有限公司厂区内,本项目拟利用磷酸铁锂电池构建10MW/20.06MWh(备案批复建设容量)
10月15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公告,公告显示,新建发电机组所属企业应在机组完成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证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不得继续参与交易。原文如下:关于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9月2日,山西能监办发布了关于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人员违规兼任情况的公告,截至2024年8月28日,全省共有56家发电企业存在管理人员违规兼任问题,详情如下:关于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人员违规兼任情况的公告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
近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了关于开展江苏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许可制度,强化告知承诺制,融合信用手段开展江苏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促进电力企业依法、规范、诚信经营。重点聚焦发电企业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持证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转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近日,湖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2025年供电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系统总结2024年供电监管工作成效,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会议通报了2024年12398能源监管热线办理情况及投诉举报典型案例,围绕持续提升供电服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是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至今已满二十年。《条例》是在2002年中国开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支撑新成立的国家电监会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而拟定的重要法规。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电监会和原国家能源局合并,组建新的国家能源局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调度运行、可再生能源跨省区外送和消纳、“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和新能源就地消纳、新能源利用率监测统计等情况。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电力市场建设和市场秩序方面。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推进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电力中长期、辅助服务、现货市场建设,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含交易方案、交易细则)与国家基本规则一致性、出台程序合规
4月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民生用电服务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5〕34号)。具体包括:(一)聚焦用电报装服务优化,确保便民利民政策落地重点关注供电企业落实“三零”相关政策的情况,具体包括城乡居民用户用电报装服务情况,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
4月1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检查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进一步规范云南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督促供电企业持续建立健全“三指定”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常态治理,切实巩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改革成果,持续优化全省用电营商环境。原文如下:国家能源
3月4日,福建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共分为11章,包括工程投资界面与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准备、工程设计、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内容。原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
为持续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知民情、察民意、纾民怨、解民忧”民生通道作用,有效保障群众可靠用电、满意用电。近日,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供电监管工作座谈会。会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介绍了12398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衔接、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山东能源监
近日,山西能源监管办召开2024年山西省供电监管工作会议。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及3家地市供电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山西能源监管办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通报了2024年度“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专项监管发现的问题、频繁停电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四季度12398投诉举报热线工单处置存在的问
12月19日,2024年广东电科院生产监控指挥系统和生产运行支持系统4个配网专业功能模块加装招标。招标预计采购金额共计2142.41万元。招标内容为广东电科院生产监控指挥系统风险预警热力图功能模块加装、供电监管电压合格率统计和报送功能模块加装、系统分布式新能源低压透明化个性化改造、生产运行支持系
为持续推动华北区域供电服务质量提升,9月13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在呼和浩特市组织召开华北区域供电服务质量提升大会。会议总结了前期供电服务质量提升十项行动工作成果,分析了当前供电服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进一步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做出部署。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华北区域各省(区、市)电力管理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