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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筑“绿色通道”

2009-12-28 10:20来源:新华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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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保障性收购、资金支持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资源,具有资源分布广、利用潜力大、环境污染小、可永续利用等特点。中国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水电装机容量、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光伏发电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不到十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适应了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也体现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决心和信心。”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说。

  不过,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遇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难以落实、可再生能源差价支付来源不明晰等问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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