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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环保——“消失”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

2011-04-08 10:2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能源消费电力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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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欲说还休

事实上,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都表示,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定为40亿吨是可行的,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难度在于这个绝对量能否控制得了,有什么影响。地方和中央的分歧直接影响到最后取舍。现在还没有统一意见。如果强行推出,落实不到地方和企业也是空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说。

杨宏伟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没有达成的共识主要体现在:对“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情景、结构调整潜力、技术进步趋势,包括合理的GDP增长速度、结构变化和增长内容,以及高耗能产业发展趋势等方面。

那么如果时机成熟,能源消费总量指标是否会像节能指标一样以约束性指标形式出现呢?“这个指标应该在国家规划中有所体现,但是否是约束性指标还没有定。能源消费和宏观经济有很大关系,不是一个能源供应部门可以决定的。现在国家发改委还在和地方认真地讨论这个问题。”周大地回答说。

“能源消费总量和GDP的增速密切相关。GDP的增速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只简单设定一个能源消费总量的数值,是不科学的,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杨宏伟说,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要考虑与单位GDP能耗指标相互配合,共同形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倒逼机制。各地区如果能够对本地区未来五年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有比较准确的分析和预判,就可以提出“十二五”时期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目标。

杨宏伟透露,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可能会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一些东部沿海省份表达了试点的意愿。希望通过能源总量控制这个抓手,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专家建议,实施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国内外经验可循。从国际看,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减排二氧化硫、保护臭氧层等总量控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具体包括:区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设定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建立排放权交易机制、实施碳税、区分不同行业和重点企业等。从国内看,“十一五”以来,我国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实施总量控制,采取了排污权交易等做法,也积累了有益经验。

此外,为杜绝一些地方不切实际、盲目追求GDP总量翻番的发展方式,应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方法。强化总量控制目标对地区经济发展内容和质量的引导作用,弱化经济发展指标考核,提高节能指标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落实奖惩措施。

记者手记

“这个问题很敏感,我和你聊聊,不算采访啊。”笔者联系一位能源专家时,对方如此应答。

连前任国家能源局领导都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难度很大”,这个问题的难度和敏感度可见一斑。实际上,难的不是制定指标(几乎所有的受访者都认同2015年40亿吨标煤的指标。)而是如何把纸上的指标化为行动,落到实处。

目前看来,困难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主观认识。“关键是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如果地方政府部门继续奉行“GDP至上”原则,“拼命拉投资,忽视经济结构优化,什么来钱做什么”一切都为GDP服务,能源供应的口子就很难控制得住。二是客观手段。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牵涉到能源价格机制改革、以及统计、检测、监察等基础工作。不把这些基础工作、辅助工作做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就有“空中楼阁”之虞。

此外,和节能目标一样,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也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节能问题上,地方和中央的拉锯、博弈已经不是新闻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能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呢?我们会继续关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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