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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电线电缆

2011-04-12 15:4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键词:电线电缆电力光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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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7—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7-14批准 1994-11-01实施

1 总则

1.1 光纤通信是通信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一种先进实用 的通信手段。在电力系统运用光纤通信具有其它通信方式不能比拟的一些优点。 鉴于电力系统光纤电路日益增多,为了加强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光纤通信的管 理,更有效地为电网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直埋光缆、管道光缆(含利用缆沟、廊道敷设方式的光缆)、架空 光缆(含同杆架挂、自承式光缆)、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架空地线缠绕光缆 (GWWOP)、架空地线加绑光缆等敷设方式的光纤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 理。

1.3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管理手段,提高光纤通信的运行管理水 平,保证运行设备和电路传输性能符合技术标准,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为电力 调度、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提 供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4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光纤通信电路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

2.1 管理体制

2.1.1 光纤通信电路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严 格执行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区段服从全程、支线服从干线的原则,努 力做好本单位所辖电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2 光纤通信电路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地区局分级管理的原 则。根据所辖范围内光纤通信电路的实际情况,可分别设置光纤通信总站、光纤 通信中心站、光纤通信枢纽站和光纤通信站。

2.1.3 在光纤通信电路较少的网局、省局、地区局,可暂不设光纤通信总站和中心 站,但应指定有关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予以管理。

2.2 职责划分

2.2.1 国电通信中心负责部属光纤通信电路及部属北京地区光纤通信电路的管理指 挥和运行维护。

2.2.2 光纤通信总站应负责全网、全省光纤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管理指挥。

2.2.3 光纤通信中心站,除做好本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还应指挥和协调所辖区 域内光纤通信电路及光纤通信枢纽站和光纤通信站的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2.2.4 光迁通信枢纽站和光纤通信站是运行维护的重要基层单位,应负责本站设备 的运行维护工作。

2.3 运行维护分工

2.3.1 凡属本单位管辖的光纤通信电路由本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凡跨区域的光纤通 信电路,由相关单位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光纤电路的运行维护。

2.3.2 运行维护界面的划分原则:以进入站内第一光纤活接头为运行维护的分界 面。

连接光纤配线架(FDF)或光缆线路终端接续盒的尾缆、光端机、数字复接设 备、PCM基群设备均属站内传输设备。

进入站内连接光纤配线架(FDF)或光缆线路终端接续盒的光缆属光纤传输线路 部分。

2.3.3 直埋光缆、管道光缆、架空光缆的传输部分由光纤线路专业人员负责。与架 空送电线路同杆架挂的光缆线路,如果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光纤通信部门汇报, 并会同架空送电线路检修部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2.3.4 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架空地线缠绕光缆(GWWOP)、架空地线加绑光 缆的传输线路部分(包括耐张线夹、悬垂线夹、防震锤、调节板、捆绑金属丝等线 路金具)、线路光缆接续箱等,由线路管辖单位的高压线路检修部门负责。线路发 生故障或事故、遭受雷击,高压线路检修部门应及时向光纤通信主管部门提供有 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光纤通信人员应配合并负责光纤传输特性的测试。

由门型构架终端接续箱至光缆线路终端接续盒或光纤配线架(FDF)间的引入光 缆由光纤线路专业人员负责。

2.3.5 站内传输设备、有人值守中继站由光纤机务专业人员负责,无人值守中继站 宜由光纤线路人员负责运行维护。

2.3.6 光纤通信设备的供电电源装置应有专人负责。

2.3.7 与通信线路同杆架设的光缆,或同管道敷设的光缆,当公用部分(杆路、管 道等)出现问题时,应由线路本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处理。

3 技术管理

3.1 电路管理

3.1.1 光纤通信基建工程、改造工程、重点技术措施等光纤通信传输系统项目均需 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光纤通信系统各项技术特性必须符合进网要求。

3.1.2 光纤通信传输系统的群路分配应由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并规定话路 使用权。通信调度部门有权根据通信电路运行方式予以灵活调度。

3.2 设备运行条件

3.2.1 光纤通信站必须配有相应的仪器、仪表、工具、备品、备件。

3.2.2 光纤通信机房应具备符合光纤通信终端设备要求的环境条件,并尽可能维持 在设备最佳工作范围。

3.2.3 光纤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设置不停电电源。

当交流电源中断时,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应符合DL/T544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3.2.4 光纤通信机房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合格的防静电措施(包括备品、备件)。

3.2.5 光纤通信机房的防雷技术措施应符合部颁有关防雷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

3.2.6 光纤通信总站、中心站应实行昼夜有人值班制。

3.2.7 光纤通信站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无人值 班:

a.光纤通信电路运行稳定,有冗余配置,并能可靠地自动切换;

b.供电电源可靠,设置有不停电电源系统;

c.有可靠的迂回电路,不因本站隶属设备发生故障而影响信息的传输;

d.光纤通信电路配置有监控系统和公务信道,本站故障信息能及时传送到光 纤通信总站或光纤通信中心站;

e.距离最近的光纤通信总站或光纤通信中心站应保证通信检修用车,配有技术 熟练、能在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的检修人员及必要的仪表和备盘、备件。

3.3 设备管理

3.3.1 光纤通信设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图纸说明书应妥善保管。

3.3.2 网、省局负责办理所辖范围内光纤通信设备的调拨、更新、改造及报废的审 批。

3.4 资料管理

3.4.1 光纤通信站应具备下列图纸资料:

a.机房内设备供电原理图及布线图;

b.与光纤通信有关的通信系统结构图;

c.设备说明书、原理图及安装图;

d.工程设计、竣工和验收测试资料;

e.设备测试记录;

f.使用的仪表、仪器说明书。

3.4.2 光纤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应做好如下记录:

a.光纤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改进、维修记录;

b.设备缺陷及处理分析记录;

c.备品、备件、工具材料消耗记录;

d.运行日志;

e.定期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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